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学论文 >
法律行为制度源流考(3)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三、日尔曼法对法律行为制度形成的影响

  在法律的进化过程中,不能不谈到日尔曼法对法律行为制度产生的影响。通说认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希望发生私法上之效果的行为。在这里面谈到了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有效和有拘束力的来源。为何意思能够成为具有拘束力的因素,这就要从日尔曼法谈起。

  在日尔曼法中,誓言的约束力来源于人们对神灵的信仰,虽然此种约束力的本质是一种自我的约束与自我的控制,但是,誓言必须信守实际上就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具有一定的约束力。[15]这种誓言的重视虽然绝大多数是来自对神灵的信仰,但是,与日尔曼法的团体主义着实有关。有学者云:“罗马法严密精致,富于合理的精神,以意志自由为其指导原理,故纯为个人本位之法律。反之,日尔曼法则朴实粗俗,缺乏合理的精神,以身份拘束为立法宗旨,故趋向于团体本位”。[16]由此可见,意思的约束力与日尔曼法中誓言的约束力有千丝万屡的联系,法律行为制度的形成跟日尔曼法脱不了干系。

  当然,到了中世纪时期,随着新型国家的出现,当事人的意思的拘束里不可能单纯地来源于人们的自我信仰与自我约束了,这个时候,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才能保证法律行为具有了完整的拘束力。

  四、德国民法典时期:法律行为制度的形成

  现代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和系统的法律行为理论均始自于德国法。许多学者认为,最早使用“法律行为”概念的是德国学者丹尼埃·奈特尔布兰德(Daniel nettelblandt , 1719 - 1791) .1807 年, Pandekten 体系的创始人海泽(Heisse) 出版了《民法导论——Pandekten 教材》一书,该书第六章以“行为”为题,并在第二节专门讨论了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1794 年的普鲁士邦法接受了注释法学派的研究成果,最早采纳法律行为的概念。[17]继他之后,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三卷中将法律行为概念和理论进一步精致化。1900 年的德国民法典第一次系统、完善地规定了法律行为制度。至此,法律行为制度以完整体系化的形态正式成为大陆法系民法学上一项基础性制度。

  法律行为制度在德国形成,是与当时概念法学的出现有很大关系的。概念法学源于19世纪的普通法理论。它受历史法学派的影响,以“潘德克顿法学”为代表,以《学说汇纂》为其理论体系和概念术语的历史基础。概念法学的发端起于潘德克顿法学家普赫达。概念法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体系化思想(Systmgedanken)。它是自然法的遗产,同时也与德国的费希特、谢林探讨的观念论(Idealismus)哲学有密切关系。体系化思想的观念是,通过意义的关联(Sinnzusammenhang),将多样性的事物统一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在对具体材料作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概念有机体。对于法学学科而言,要建立一个概念的金字塔。即有上位概念,也有下位概念,这些概念在内涵上有一定的联系,在“概念金字塔”的基础上,普赫塔发展了“形式概念法学”(fomalen Begriffsjurisprudenz)[18].概念法学认为,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把某个生活事实归入到某个特殊的概念中的过程。它过高地估计了一般性概念的位阶关系形成的逻辑体系对于发现和理解法律的意义。概念是由一般性的特征组成的,每一个概念都是对其上位阶的概念的具体化,如果不断推进这一过程,就可以找出私法中最一般性的概念,如法律上的“人”、权利、法律行为等。

  除了概念法学的兴起外,浪漫主义的遗留也给了法律行为制度的形成一个精神上的诱因。“浪漫主义仅仅是指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早期的一簇文学、艺术和哲学的运动,它是童年无拘无束的自我中心主义的表达、反思或者残余,是孩子的美丽和纯真,是伴随着成长出现的那种失落感,是那种失落感产生的对逝去青春的无限怀念。”“浪漫主义强调有机统一。”[19]这种精神通过历史法学的形式给予了德国人追求统一体的精神动力,至少,在这种思想的关怀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代表的价值是共同的,即对个体自治和自由的尊重。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