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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兹的实证分析法学理论(9)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我认为这一论证恰当地反映了我们对法律非反思性的思考。法官把成文法由议会制定的事实作为一个将它(成文法)视为有约束力并且主张诉讼当事人受其约束的原因。但是他们不必将迫使议会制定(法律)的司法实践作为强迫他们(诉讼当事人)的原因,也就是说,作为接受识别规范具有约束力的原因。他们可能由于他们相信议会民主或相信一些法律和秩序的论证等而接受识别规则(rule of recognition)。但是那些使他们承认识别规则的有约束力的规范,它们本身并非法律的一部分。从研究法律的观点看,最终的规则是指导法院适用议会立法的识别规则。遵循规则的司法活动将它视为在那个社会中有效体系的一部分,有助于确立整个体系的社会存在。在此哈特是对的,凯尔森忽视或过于简化了很多确立法律之社会角色的事实是有错的。但是凯尔森在指出这些司法社会活动没有通常认为(它们)会做的那样的,授予最终法律规则以约束力,这点上是正确的。在这点上,它们不同于其他法律创制活动。从法律的一个纯粹研究的观点来看,最终法律规则的有效性只不过是(非坚定地)假定的。

  「注释」

  1、文章名为译者所加。

  2、编者注:这篇论文第一次发表于《国际哲学评论》(Revue internationle de philosophie,138(1981), 441-459),再版于《关于凯尔森的短评》 (Essays on Kelsen, ed. Richard Tur and William Twining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6), 79-97)。

  拉兹[著] 胡昌明 王麟[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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