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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礼教派"的法理念(2)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3、 认为两派的激烈斗争实质上是围绕“是刑以弼教还是变法自强”这一中心展开的。清朝修律的主观动因“完全是迫于当时形势而企图缓和国际国内的矛盾,借以维持其封建专制主义法律的皮毛,完全没有涉及到封建法律的根本问题。”还认为,两派之争最后以“法治派”的退让妥协告终亦非偶然,这与他们把“仁学体?quot;作为思想武器,从而在理论上存在着致命弱点有关,同时也是政治、地位的束缚造成的。

  4、认为法理派与“礼教派”斗争的中心问题,主要是“以礼治天下”还是“以法治国”;是法律与礼教结合还是法律与礼教分离。“礼法之争”是中国近代法律史上最大的一次法理派与“礼教派”的斗争。法理派所订的法律,虽遭“礼教派”大肆攻击、污蔑,但这些法律基本上采用了资本主义法律原则,并逐渐代替了封建的法律原则。从此以后,法律与礼教分离,资本主义的立法原则在中国法律的制定中占了统治地位。

  二、“礼教派”的法理念

  “礼教派”与法理派的争论和斗争贯穿清末修律活动的始终,双方著书立说,各抒己见,互不相让,其各自的言行在中国法律演变的历史长河中留下了深远的影响。以沈家本、杨度为代表的法理派主张法律西化,礼教、伦理与国家法律相互分离,坚持引进西方资本主义的一些法律原则。过去,人们对法理派思想的研究颇多,著述也丰,相比之下,对“礼教派”思想的认识则重视不够,已有论述也是贬多褒少,难免偏颇。

  所谓“礼教派”指的是维护礼教纲常的传统势力,主张修律应以新的形式包容旧的形式,保留旧律中义关伦理纲常的内容,坚持礼教、风俗、道德与法律不可分离,其主张属于封建法律思想,维护的是宗法家族制度。“礼教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张之洞和劳乃宣等。

  张之洞,(1837-1909)清末洋务派首领,字孝达,号香涛,直隶南皮人(今属河北)。同治进士,历任翰林院侍讲学士、内阁学士、山西巡抚、两广总督、湖广总督等职。1898年发表《劝学篇》,提倡“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以维护封建伦理纲常,反对戊戌变法。1907年,调任军机大臣,掌管学部。

  劳乃宣(1843-1921)清朝遗老,字季瑄号玉初,浙江桐乡人,进士出身,曾任宪政编查馆参议,政务处提调,钦选资政院硕学通儒议员。在修律中是“礼教派”仅次于张之洞的领袖。他坚持以“家族主?为修律的指导方针,并提出一套理论,撰有《桐乡劳先生遗稿》。

  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固然是一种传统的守旧势力,维护封建礼教和君主政体,但他们在修律中提出的许多思想并非一无是处,其中有些认识是值得我们加以重视并引以为鉴的。

  1、 对西法的认识

  作为洋务派的代表人物,张之洞是主张学习西方法律的,这从他在洋务运动时期提出?quot;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学说可以得到证明。他与刘坤一合上的《采用西法十一条折》就此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并指出了采用西法的理由:西方列强的政体学术,经历了数百年的研究、数千人的修改,确系精良;且能相互仿效,故成效显著;学习西法可以使中国由弱变强。另外,张之洞还主张法分民刑、改良监狱等,因此,聘用日本法学博士当顾问,必须两人:”一专精民法,一专精刑法“; 改良监狱,在他看来,也是采用西法的必然措施。但是学习和采用西法要有前提,即”中学为体“,中法的根本原则不能动;”西学为用“,西法的基本原则不能学。

  西法要求实行民权,人民有民主、自由、平等的权利,但张之洞认为,由于中国特殊的情况和民智未开,还谈不上民权,特别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不可变革的。所以,“知君臣之纲则民权之说不可行也,知父子之纲则父子同罪免丧祭祀之说不可行也,知夫妇之纲则男女平权之说不可行也”。在他看来,民权一经提倡,愚民必喜,乱民必作,纲纪不行,大乱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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