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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泡沫破灭前后的制度条件(8)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众所周知,在泡沫破灭、金融危机出现之后,日本的权力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自民党的利益也受到严重损伤,决策过程增加了许多变数。特别是1993年一党长期执政的状态以及1955年政治体制宣告终结,出现了多党联合执政的局面之后,就金融管理方面而言,委托人已经改变了,但是代理人还是原样不动。

  这时的大藏省没有充分理解局势变迁的本质,没有注意到委托人利益发生了变化、过去的非正式互信关系已经不再起作用了,而是仍然墨守陈规,结果在处理住宅专门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呆帐等问题时进退失据,处于非常尴尬的处境。例如大藏省的银行局仍然按照惯例服从自民党议员的要求和压力,但自民党却已经有时完全、有时部分地失去了委托人的地位;而担任大藏大臣的政治家却是联合执政的其他政党干部,对自民党议员并不买帐。由于在执政党与行政机构之间原先存在的协调性经常出现问题,而在大藏省内部也产生了不同部门、不同官员之间互相矛盾的事态,行政效率因而受到很大影响,一再错失扭转颓势的良机 .

  由此可见,正是1975年体制妨碍了及时处理金融危机的作业。从1998年开始,日本不得不彻底放弃父爱主义的行政指导方式,按照市场要求推动大幅度的行政机构改革,压缩省厅数字,加强首相的决断力,引进独立行政法人制度,改“事先限制?协调”的管理方式为“事后监视?救济”的管理方式,加强司法机关的功能和审判民主化,力图实现从行政国家到司法国家的“第三次法律革命” .至此1975年体制基本上完全坍塌。

  Ⅵ。 避免重蹈覆辙的启示

  一般认为,日本在处理1990年前后经济问题的最大败笔有二:在泡沫形成期间,是政策和制度的变更缺乏整体一贯性,政府内部不存在进行通盘设计、发挥综合调整功能的政策机构,各部门按照本位主义的习惯性行为方式追求局部利益的最大化;在泡沫破灭之后,根本性失误在于官方民间都保有侥幸心理,以拖待变、指望景气回升消化不良资产和呆帐,而缺乏壮士断臂的勇气和决断力 .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为了防止泡沫经济后遗症的恶化,有必要及时通过企业重组以及破产程序处理不良资产,解散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日本的教训表明,如果自我资本不足的大银行得不到及时处理,股东和经营者的动机都会发生扭曲。由于企业的支配权实际上已经转到债权人手中,股东不会继续承担风险责任和监控职责,并且存在等待股价上升的侥幸心理。而过去的经营者为了避免追究经营责任,宁可维持赤字经营,尽量使破产清算程序推迟到将来再说。何况政府为了社会稳定最终将保障存款人利益,承担银行破产的风险,使经营者的拖延战术有充分的理由和现实条件。其结果,银行将不断进行高风险经营,造成损失不断扩大以致无法收拾。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应该强调在必要时果断进行破产处理。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在1998年开始对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破产处理的举措值得高度评价。当然,也要注意司法处理的局限性,把重大问题付诸立法和政治决策机关来解决。

  另外,即使在不得不投入公共资金进行救济的场合,也应该采取大胆而有一贯性的财政措施,力争毕其功于一役,并同时推行结构性改革,打破金融从属于财政的格局,避免金融机构、融资企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沆瀣一气,利用公共资金来形成和强化某种形态的败德性分利同盟。例如,日本在1999年投入公共资金救济银行,虽然的确能显示出防止发生金融危机的效果,但却不能有效刺激景气,恰恰相反,接受救济的银行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急于从事贷款竞争,不顾信贷安全性抢夺信用度相对良好的中小企业,这种短期行为反倒有可能加深经济的病态。因此,在通过财政手段处理不良资产时,必须着眼于金融机构今后的年度利益是否足以处理新产生的概率性不良资产,这就必然涉及结构改造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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