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自我复制及其限制(10)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20) Helmut WiUke,“Three Types Of L EGAL Structure:The Conditional,the Purposive and the Relational Program,”in Gunther Teubner,ed.
(21) 昂格尔也含糊其辞地写到:“现代法理学……日益接受了这样一种观念,即一项规则的含义,并且因而也是指一项权利的范围,必然是由一项关于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归因于这项规则的目的的判决所决定的。但是,所有这些有目的的判决都必然是个别化的和不稳定的:对于任何一个给定的目的而言,实现它的最有效的手段会随着情况的不同而改变,而且这些目的本身很可能是复杂的(卢曼文章的英译文原文此处用的是complete一词,疑为笔误,似应是complex——译者)和变化不定的。”参见罗伯特?昂格尔(RobertM.Unger):《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对于社会理论的一种批判》(Law …Modern Society:Toward A CRIticism oF Social Theory),纽约:自由出版社,1976年,第 86和194页。(昂格尔这本著作的中译本已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1994年出版,上述引文见该中译本第77页,但在文字上有些出入。此处是依卢曼的摘录译出。—— 译者注
(22) 在德国人关于法律判决的预见能力和可靠性所进行的讨论的背景范围内,我本人的立场是颇为极端的——即使不是属于右翼的,那么也是站在“认真对待权利”这一边的。至于较为平衡的观点,参见Gunther Teubner,“Folgenkontrolle und responsive Dogna6k,”Rechtstheorie(1975),6:179.有人希望,那些由于对结果的法律控制而看到了好机会的作者,与那些日益开始抱怨过分法律化(Verreehtlichung)和法律的负荷过重的作者,并不是同一些人。
(23)司法层面与教条层面的区分适用于帕森斯提出的在正式组织中技术层面与制度层面的区分。参见Talcott Parsons,“A General Theory Of Formal Organization,”in Tal-cott Parsons,Structure and Process in Modern Societies,Glencoe,Ill.Free Press,1960,p.59.在中间还有一个位置是留给管理层面的,它是以例如法庭政策、组织政策、法院间的关系等形式具体化的。
(24) Jan M.Broekmann,“Legal Subjectivity as a Precondition for the Intextwinement ofLaw and the Welfare State,”in Gunther Teubner,ed.,Dilemmas of Law in the Welfare State,Berlin:de Gmyter,1986,pp.。76—108
(25)参见NiklasLuhmann,Rechtssystem und Rechtsdognmtik,Stuttgart:Kohlhammcr,1974,p.49关于“回应性法律”(responsivelaw)的论述(我倒更喜欢“回应性的教义学”responsive dogmatics)。
(26)Gunther Teubner,“After Legal.Instrumentalism? Strategic Models of Post-Regu-latory Law,”in Teubner,pp.299-325.
(27) Dieter N6rr,Rechtskritik in der romischen(Munich:Beck,1974);
(28)鉴于各种次要的意图,神法尤其需要这样来看待。参见Joseph Schacht,“Diearabisehe:hujal-Literatur,”Der lslam(1926),115:211
(29)以十二铜表法上的法律指令为根据:“倘若父亲出售儿子三次,儿子就从父亲那里获得了自由。
(30)Abel,“Delegalization,”p.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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