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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一)(2)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WTO上诉机构在美国面筋案中认为,提供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是非常重要的。这可以让受影响的成员准确评估保障措施对贸易所产生的影响,并就全面的对等减让进充分的谈判。[7]上诉机构在美国钢管案中进一步指出,应有充足时间进行磋商,这样双方可以有意义地交换意见,就如何“维持实质对等减让和其他义务”达成谅解,并且让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慎重考虑对方所提出的意见。(但上诉机构同时指出,时间是否充足,应考虑美国在实施措施前是否有充足的时间认真、真诚地考虑从出口成员那里收到的意见)。[8]

  美国于2002年3月20日起对某些进口钢铁产品提高关税或实施关税配额限制。欧盟等与美国举行了磋商。中国政府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于3月14日向WTO提出就该措施与美国进行磋商。[9]但美国与中国的磋商3月22日才进行。这显然不是“事先磋商”。[10]

  2、宣布报复

  《保障措施协定》第8条第2款规定,如磋商未能在3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出口成员有权在不迟于该保障措施实施后90天,对实施保障措施的贸易中止实施实质相等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即进行报复。但报复措施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并且该理事会对此不持异议。但如果保障措施是由于进口绝对增长而采取的,并且符合《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则不得在保障措施有效的前3年实施报复措施(第8条第3款)。

  本案中,对于是否可以未经WTO裁决就进行报复的问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欧盟认为,保障措施是进口国限制正常贸易的措施,这种措施打破了原来谈判中所达至的各国之间的贸易平衡,所以出口国应有“恢复平衡”(rebanlance)的相应权利。欧盟认为,这实际上不是报复。在进口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由谁确定的问题上,欧盟认为,出口国有权作出决定。第8条第3款为这种恢复平衡的权利设定了两个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如果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的绝对增长采取的,并且该措施符合《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那么报复措施就不得在3年内采取。欧盟认为,只要出口国敢肯定不是绝对增长,那么就可以立即采取报复措施,而不用担心在可能的争端中败诉;如果出口国不敢肯定,则应等WTO对该保障措施是否符合《保障措施协定》作出裁决而采取报复措施(DSU第23条明确要求,一成员的措施是否违反WTO,应由WTO裁定,各成员不得自行决定)。美国则断然否定了欧盟的观点,认为报复只能在WTO作出裁决后实施。美国认为,根据第2条和第4条第2款(a),进口国有权确定是否有绝对增长,而第8条第3款并没有授权出口国作出这种确定。此外,进口国作出决定前,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而出口国没有进行这种调查。至于确定是否增长的时间段的选择是否合适,这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应由WTO决定。

  保障措施是一种特殊的临时保护措施,可以针对正常贸易实施。这是给进口国提供的一种特殊权利。相应地,进口国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主要是对出口国进行补偿。在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出口国应有权进行报复。这才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如果进口国可以随意采取保障措施限制进口,而出口国除了眼巴巴地等待WTO在一两年后作出裁决,没有任何补救的办法,这对出口国是不公平的。因此,出口国应有权决定采取报复措施,而不是等待WTO裁决。协定对进口相对增长情况下的报复权给予了明确的授权。至于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由谁决定的问题,《保障措施协定》未明确规定,很多人认为这是《保障措施协定》中引起很大争议的一个问题。是否可以认为,既然未作明确规定,那么就是谁都可以决定。如果出口国认为不是绝对增长而马上采取报复措施,被进口国告到了WTO,并且WTO裁决是绝对增长,那么进口国就败诉了。所以,欧盟对此作肯定和不肯定的区分,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对于报复的时间,第8条第3款的原文是:“theaffectedexportingmembersshallbefree,notlaterthan90daysafterthemeasureisapplied,tosuspend…。”报复措施必须在90天内开始实施,看上去是成员在行使报复权时的一项义务,可能是为了减少报复措施的任意性,以保护采取保障措施成员的合法利益。但实践中,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可能把如此迅速地采取报复措施视为一种威胁,而希望延长这一期限。这种想法固然有能拖一天是一天的意思,同时也是希望对方能够看看保障措施的实际影响,从而冷静下来,最终放弃采取报复措施。在本案中,美国就在磋商中提出了延长这一90天期限的请求。有些国家担心,不在90天内实施报复,就会丧失报复权。美国认为,从《保障措施协定》的文字看,不存在这种可能性;从实践中看,美国多次与其他国家达成延长报复权的协议。欧盟则认为,90天内必须创设这种权利(creationoftheright),但实施这种权利(exerciseoftheright)可等到WTO作出裁决出来后,欧盟就曾在裁决后5天实施这种权利;[11]通过双边协议改变WTO协定中的期限是有风险的,因为这是在双边改变WTO的多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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