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方主要是指责专家组的裁决在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方面如何错误,而被上诉方则百般为专家组的裁决辩护。虽然专家组裁决中,很多推理和结论都是起诉方的观点,但也有很多是专家组自己的理解。因此,对于专家组裁决中某一观点或结论的含义,双方在上诉阶段常常会提出自己的理解。这让人感觉到,如果专家组在场,会提供更为准确的解释。事实上,上诉是针对专家组裁决的,被上诉方应当是专家组才对。即上诉方指责专家组裁决,由专家组作出辩护。这实际上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根本问题,即谁应当是上诉阶段“被告”的问题。
「注释」
[1]这10种产品是:板材,包括板坯、中厚板、热轧钢、冷轧钢和涂镀板;热轧棒材;冷轧棒材;螺纹钢;焊管类产品;普通碳素和合金管接头;不锈钢棒材;不锈钢杆材;镀锡类产品;不锈钢线材。
[2]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等8个成员将美国限制钢铁进口的措施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见WTO文件:WT/DS248,WT/DS249,WT/DS251,WT/DS252,WT/DS253,WT/DS254,WT/DS258,WT/DS259.
[3]本案还有7个第三方:加拿大、中国台北、古巴、墨西哥、泰国、土耳其、委内瑞拉。马来西亚撤出第三方。
[4]欧共体第一次书面陈述,第2段。
[5]美国上诉书面陈述,第6段。
[6]美国第一次书面陈述,第1段。
[7]美国面筋案:UNITEDSTATES–DEFINITIVESAFEGUARDMEASURESONIMPORTSOFWHEATGLUTENFROMTHEEUROPEANCOMMUNITIES,WT/DS166/AB/R,22December2000,第137段。
[8]美国钢管案:UnitedStates–DefinitiveSafeguardMeasuresonImportsofCircularWeldedCarbonQuality,WT/DS202/AB/R,15February2002,第109段。
[9]见外经贸部网站://www.moftec.gov.cn/article/200207/20020700023721_1.xml.
[10]在该案中,美国总统在3月5日才宣布采取保障措施,显然没有提供磋商的“充分机会”。欧盟、韩国等宣布对此保留权利,认为美国应最迟在2月20日开始提供磋商的机会。
[11]在美国面筋案中,欧共体从WTO裁决报告通过后第5天起,对来自美国的部分产品实施关税配额限制,时间是2001年1月24日至5月31日。1月25日,美国根据DSU的规定,要求与欧共体进行磋商,认为欧共体的报复措施虽然通报了货物贸易理事会,但从未列入该理事会的议程;欧共体没有就报复水平是否相当的问题与美国进行磋商。见WTO文件:WT/DS223/1,G/L/436,G/SG/D14/1,30January2001.
后来,美国于2001年6月1日宣布,对面筋的保障措施不再延长。该措施是1998年6月1日实施的,已经实施了3年。美国没有就欧共体的报复措施进一步要求设立专家组;欧共体的报复措施也按期于5月31日终止。
[12]事实上,第8条第2款规定的报复必须在90天内实施,和第3款规定的绝对增长并符合协定的措施不得在3年内实施,也有令人困惑之处。例如,WTO裁决不可能在90天内作出,如何满足90天的条件,就成为了一个问题。作者曾与姜丽勇讨论过这个问题。
[13]见WTO文件:
(1)欧共体:G/C/10,G/SG/43,15May2002.报复清单分“短单”和“长单”。欧共体认为,美国保障措施所适用的10种钢铁产品,有些是进口相对增加的;基于美国对这些产品限制而对欧共体造成的影响,欧共体可以在美国采取保障措施后90日内实施。因此欧共体“短单”提出,欧共体保留以下权利:不早于6月18日,对来自美国的干鲜果品等农产品,服装等纺织品,以及部分轻工产品,加征100%关税,金额约3.64亿美元,将影响3.64亿美元的进口。“长单”是那些不能确定为进口相对增加的钢铁产品给欧共体所造成的影响,要等WTO裁决美国的这些措施不符合WTO协定。因此,欧共体宣布保留以下权利:对于来自美国的农产品、纺织品、五矿化工产品和轻工产品,加征8-30%关税,金额约5.83亿美元,将影响22.42亿美元的进口,将于2005年3月20日,或者WTO裁决美国保障措施违反WTO有关规定后第5天实施(如果这个时间较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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