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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4)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在保险学中,道德风险是指在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优势,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作出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或是在保险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利用信息优势而作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保险业务中的道德风险严重影响了风险的可保性,特别不利于像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这样的风险高、信息严重不对称的责任险的开展。因此,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尽量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1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即具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可保利益原则最早为英国法所确定,目前也成为保险业务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可保利益原则,在环境侵权责任保险中,首先,应贯彻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才有效的基本精神;其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得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仅在其可保利益之范围或价值内;对超过部分,保险人应不予赔偿。如此,即使保险人疏于注意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在通常情况下,投保人也仅能获得原有的利益,从而可有效地避免违法行为或超额保险、重复保险行为,而且还可阻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恶意促成保险事故的发生。

  2 投保人的诚信义务。诚信原则,作为内在道德调控机制是保险业务中的另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应怀有善良的投保动机、忠实的投保心态、互利合作的投保目的,不存在恶意,无欺骗企图、没有追求不合理好处的目的等。就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而言,投保人的诚信义务,至少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投保人应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由于环境侵权难以预料的特性,保险人必须将保险责任范围限定于特定的地理范围、特定的风险范围,并对风险作出特别的评估。由此,对于与环境侵权责任风险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的业务活动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评价情况,有害物质储存、生产、从事特种行业生产或运输的许可证情况,以及因为发生环境侵权的记录或可能发生环境侵权的状况等,保险人予以询问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保险人;因为投保人隐匿或者告知的事项不实,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因投保人隐匿或者告知的事项不实而发生的环境侵权,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其次,投保人应负有履行保证的义务。环境侵权的发生与否,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的行为关系密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遵循其在保险单中作出的各项保证,并保证在保险期间遵守保险合同的各项约定;而且对于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习惯应该信守的保证,投保人也应遵守。投保人如违反其保证,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

  十、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再保险

  与巨灾证券化问题由于环境侵权对象的广泛性和损害后果的严重性,能否有效解决保险人的风险分散问题是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能否广泛开展的关键所在。在我国现有保险法律制度中,保险人的风险分散途径是再保险。然而,由于再保险的下述固有缺陷,使再保险对一些巨型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风险分散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首先,再保险人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一些巨额的环境侵权事故可能会超过再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如损失190亿美元的“安德鲁”飓风就使得一连串的保险人、再保险人破产。其次,原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对预防措施的疏忽和保险事故发生后对风险理赔的慷慨,都将加大再保险人的风险,削弱再保险人的抗风险能力。

  鉴于再保险的固有缺陷,一些发达国家正在尝试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方式,即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等金融产品,来更有效地分散风险,增加巨额灾难事故的理赔和承保能力。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巨灾证券的年发行量已超过10亿美元,预计到2010年将超过100亿美元[6](P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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