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财税法论文 >
中国遗产税法前瞻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确立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正在逐步提高,公民私有财产量无论在个体形式上,还是在整体规模上,都将有较大的增长,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收益不受侵犯,国家必须制定相应法规以引导和调控。基于此,制定遗产税法,开征遗产税,加强对遗产继承分配的国家干预和社会调节已具迫切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遗产税,又称继承税,专指财产所有人死亡之后,对其遗留的将要转移给他人的财产按一定程序所课征的税,亦即以死亡公民的遗产为课税对象,以遗产管理人,执行人或受让人为纳税义务人的一种独立的税。与其他税种比较,遗产税的特征表现为:

  1、遗产税的纳税环节始于原财产所有人死亡之时。自然人的死亡,是征收遗产税的前提条件。没有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则不会发生遗产税法律关系,所以在英国称为死亡税。

  2.遗产税的课征客体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在具体操作上则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以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为课征对象;二是以遗产受让入所得的遗产作为课征对象。由于遗产税课征于财产所有人死亡发生财产所有权主体移转的动态运行过程中,因而有人将其归属于流转税之列,但从实质内容来看,不论哪种形式的遗产税,其对象都是静态意义的财产,与财产税的性质吻合,所以开征遗产税的国家一般都将其归于财产税之中。

  3.遗产税的纳税主体具有普遍性和限定性。任何自然人都超脱不了死亡这一生命的必然归宿,作为课征遗产税前提条件的遗产继承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普遍的、必然的法律关系。,由此决定了遗产税在一个国家具有相当广阔的社会存在面,处于客观的可能性意义上纳税主体具有不确定的广泛性和普遍性。但这一普遍广泛的纳税主体一旦进入现实的、主观意义上的遗产继承关系,则被限定在明确具体的范围,即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受让人。

  4.在税制的操作上,遗产税有三个独特之外:一是免征额大,起征点高。如美国起征点为 60万美元,英国为9万英磅,香港为20万港元,台湾为200万新台币,新加坡为50万新元。二是税前扣除和抵免情节规定较多,对家庭成员或配偶之间财产的共有性及被继承人与遗产受让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特别重视,突出强调了遗产最终归属的社会公益意义。三是课税等级严格细密,边际税率高。如日本是10%~75%,印度是4%~85%,菲律宾是3%~60%,美国是 18%~50%,台湾是2%~60%,德国是对配偶、子女为3%~35%,对其他亲属是20%~ 70%,瑞典对一等亲属是5%一75%。

  5.遗产税征收繁琐,控税难度较大。遗产税税源分布在社会最基层,作为被继承人生前财产总额的遗产;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权属关系归向不清,存在状况及移转流动的隐蔽性大,透明度不高。因而对这一税源的控制和课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纳税主体的自觉性和税务机关深入细致的课税积极性与责任心。同时也有赖入建立和健全有效的遗产继承与课税的监督机制,否则,在现实利益关系的推动下,常态性的遗产税逃税避税行为难于杜绝。

  对死者遗产课税的实质意义上的遗产税源远流长,历史悠久且名目繁多。历史发展到现代,基于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让位于所有权的适度限制,个人价值本位让位于个人与社会双重价值本位,意思自治让位于国家的权力干预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国家所需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大量增加,同时也为了缓解贫富悬殊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地开征遗产税,确立了系统完善的遗产税法律制度。根据1988年库珀。赖布兰特国际会计公司搜集的97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资料统计:已开征遗产税的有67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西方全部21个工业化国家、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以及相当部分发展中国家。

  在旧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尽管统治阶级的苛捐杂税多如牛毛,但由于宗法家族制度下以宗祧继承、身份继承为主,财产继承处于从属依附地位,家庭或家族的人格化本位扼制了财产继承制度的发展:“父母、祖父母在,子孙不得别藉异财”的强制性规范使遗产继承与分割几乎没有任何现实可能性;同时能够承接大宗遗产的必定是社会中为数不多的剥削阶级成员,为维护其统治地位和财产利益,绝不愿开征遗产税而牺牲财产利益。因此,中国古代的遗产税在形式意义上一直没有取得应有的地位。国民党政府在1930年2月20日施行民法继承编时,也没有开征遗产税。1973年2月6日,台湾当局正式颁布了《遗产及赠与税法》,共6章,59条;1973年9月5日,对该法第57条进行了修正,1981年6月19日再次进行修正并施行至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