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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遗产税法前瞻(3)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2.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全面推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财产继承制度既是对这一原则的确认和维护,又是该原则的一种例外,其结果是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依赖继承不劳而获的社会效应,从而与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发生抵触。因此,如果对公民的巨额遗产继承不给以必要限制,势必会使—部分人对继承遗产、不劳而获、父富子荣、夫富妻荣产生依赖心理,助长好逸恶劳、挥霍浪费的恶习和惰性,同时也会滋生一些企图利用不正当手段继承遗产的违法犯罪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征遗产税,使公民继承的遗产在数量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削弱人们对继承遗产的依赖心理,弘扬自力更生、独立发奋的优良传统,引导人们通过诚实劳动、艰苦创业来提高和改善自己的物质生活水平,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双重要求。

  3、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国家控制社会财富流向,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中国人口众多,富裕群体规模大、发展快,遗产的社会存在面广,开征遗产税,对于公民个人来说,税负不重,税量不大,但从国家宏观全局度量,集少成多,是开拓了一种比较广阔且很有发展前途的税源,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稳步增长。同时,开征遗产税后,亦能在—定标准上有效控制公民个人资产占有量,抑制个人财富在短期内的超规模增长,引导了资金的社会投向渠道,把-部分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或社会公益、福利资金,有利于扼制消费资金的恶性膨胀,缓解社会总需求超过总供给的矛盾,促使国家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

  4.开征遗产税,是在当今国际形势下,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保持与国际税制同步的需要。税收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之一,以属地主义为原则课征遗产税既是国际税法的惯例,也是现代化世界各国课征遗产税的通行规范,由于现实存在的外国征收遗产税而中国没有遗产税的两种不同税制,结果是我国公民在外国继承遗产需向该国缴纳遗产税,而外国公民在我国继承遗产无需缴纳税,这既悖于国际间白忪平互利,又有损于国家税收主权和经济利益。特别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纵深扩展,国际交往和经济贸易日益广泛和频繁,跨国流动的资产量多值大,主体、客体等具有涉外因素的跨国遗产继承已经和必将日益增多。因此,为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全面地保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尽快地制定法律,课征遗产税,早日与国际税制并轨。

  5.开征遗产税,是祖国统一形势下协调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税收和财产继承关系的客观要求。髓着港、澳主权收复期临近及海峡两岸交流的不断扩展,一国两制下的税制冲突迫切需要协调和并轨。其中之一是台、港、澳均有完备的遗产税法和健全的遗产税操作运行机制,而大陆在此领域一直处于空白乙顺应祖国统一的时代潮流,国家税制和继承法应尽早加以增改和完善。

  6.开征遗产税,是对我国现行所得税的有效补充。所得税在理论上应当是对一切所得课税,遗产继承亦不能例外。但是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制度似乎没有能够包容继承所得的法律根据,所以应单独课征遗产税作为对所得税之不足的弥补。同时,遗产税可以看作对遗产所有人生前资本所得课税的另一种形式,以此代替高度累进的资本所得税,又可减少对储蓄和投资产生的消极作用。②

  三、开征遗产税,必须有健全完备的遗产税法。我国虽然在五十年代有过遗产税的法律规定,但因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的局限,已完全不能适应社会现实和将来的需要。因此,我们必须从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国情出发,充分借鉴国外和港、台遗产税法的可行性经验,构建规范系统、科学合理的遗产税法体系。在其立法的主体内容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基本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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