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遗产税法前瞻(4)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1.遗产税的课征方式及其税率。在遗产税的课征方式上,不同国家有不同做法,具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分遗产税制,即按每个遗产受让人所得的遗产课税。纳税义务人主要是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日本、法国、德国、波兰、保家利亚实行这一税制。二是总遗产税制,即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价值总和课税,纳税义务人主要是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美国、英国、新加坡、南非等实行这一税制。三是混合遗产税制,或称总分遗产税制,即先对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所遗留的财产总额课征一次遗产税,然后在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受遗赠人时,再对其各自受让的财产课征一次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先后是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受继承遗赠人。加拿大、意大利、爱尔兰、伊朗、菲律宾等国家实行此税制。根据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参照和借鉴国外遗产税的课征法,最好采用分遗产税形式课税。即不论遗产受让人与遗产原所有人之间处于什么样的亲属半径和继承顺序,一律按各个受让人依法所应取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根据一定的税率课税。
遗产税的税率是指遗产税应纳税额与纳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遗产税的法定尺度。当今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大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划分若干个等级,每个等级分别规定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征税对象数额增加,需要提高一级税率的,只对增加的部分按提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额。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计征遗产税虽然在计算上比较复杂,但采用“速算扣除数”的方法可以简化计算手续,同时又可以避免全额累进税率的不足。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最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为保证税负公平,在规定超额累过税率时,可考虑多规定级距,并使级距之间保持较缓递进率。参照外国的立法经验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遗产税最低税率可定为10%,最高税率可定为60%。
2.遗产税的纳税主体(纳税义务人)。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在宏观意义上,由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和税法的效力范围所确定,在微观意义,则是具体的遗产继承法律关系中,依法应当缴纳遗产税款,承担税负义务的人。据此,凡是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之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遗有财产者,均应依法课征遗产税;凡经常居往在我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以及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之时,在我国境内遗有财产者,对该遗产应课征遗产税。受让遗产的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都应依法承担纳税义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依法收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其应征的遗产税,由国家或接受遗产的集体所有制组织作为纳税主体承担,一般应在法律上明确予以免征。从而,在法律上,纳税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的社会组织。在具体的遗产继承关系中,可将纳税义务人归为两类;一是对遗产不享有所有权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二是对遗产享有所有权的遗产受让人,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酌情分得遗产人等。在我国的遗产税法上,可明确地规定以遗产受让人为一般的普遍的纳税义务人,以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例外的、辅助性的纳税义务人。
3.征税对象。遗产税的征税对象,即遗产税的征税客体,具体则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将由继承人、受遗赠人等依法取得的遗产。在我国,遗产必须是财产所有人死亡之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木材、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所允许其所有的生产资料、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或财产权利。与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相对应,我们认为我国遗产税的征税对象应该包括两种:一是在中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所遗留的财产,无论该财产是在我国境内还是在境外,都应作为我国遗产税的的征税对象;二是居住在我国境外的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死亡时,在我国遗留的财产,亦应作为遗产税征税的对象。
- 上一篇:税收保全制度
- 下一篇:税务行政处罚的告知方法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 · 税收的优先效力
- · 个税法修改让效率与公平之调再次
- · 税收司法保障问题研究
- · 俄罗斯个税改革引发的思考
- · 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
- · 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
- · 老鼠对猫的挑战——个人偷税行为
- · 收益的可税性
- · 税法与私法关系探源——对(私人
- · 税权的定位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