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房地产法论文 >
开发商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中的民事责任(13)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理由如下:其一,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或交付商品房时,道路虽已存在,但交通噪声并未超标,而是由于日后交通流量的不断增大造成了超标的情形,则开发商不应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因为交通噪声超标的“质量瑕疵”在商品房交付时尚不存在。其二,即便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交通噪声超标的情形已经存在,开发商也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之一是:出卖人与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或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不知晓或无法知晓。在本文所举的几个案例中,原告所购买的均为现房,房屋周围的环境,尤其是房屋附近的公路是一目了然的。对于公路上的机动车辆发出的交通噪声,原告是完全能够感知的。在“昆明苏某诉官房案”中,在实际购房之前,原告苏某还亲自到现场对该房屋的室内状况进行了体验。如果说交通噪声属于商品房的“质量瑕疵”,那么这种“质量瑕疵”也是显而易见的,而非隐蔽的。在此情况下,原告仍然决定购买或接受该房屋,便丧失了向开发商主张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前提。其三,从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最后一项构成要件来看,如果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在“昆明苏某诉官房案”中,原告苏某向开发商提起诉讼之前,已在该房屋居住了近两年之久[84],此前从未向开发商通知过噪声超标的这一“质量瑕疵”。从这个角度上讲,苏某也失去了向开发商主张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基础。在“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中,上海法院驳回原告余某的理由是“先有路后买房”。[85] 可能由于原告余某提起的是侵权之诉而非违约之诉,法院没有从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对其判决理由进行阐述。但是,从这一判决理由中,我们仍然能够体会到,法院驳回原告余某诉讼请求是建立在以下的逻辑基础上:即余某在买房时,道路已经存在,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是显而易见的,故余某主张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以噪声超标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缺乏法律或法理依据,该主张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蒋文军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