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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8)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第二、尽快颁布《反垄断法》,完成相关配套规定的制定

  经过很长时间的酝酿,去年年底《反垄断法》草拟稿终于推出,就外资并购来说,这部法律的相关规定还是基本到位的,比如对相关市场和垄断状态的认定,豁免制度、申报制度等,但是也有一些条款需要制定配套规定,比如,审批的具体程序,相关市场和地域市场的详细量化规定等。

  第三、制定《企业并购法》

  《企业并购法》是一部规范内、外资企业并购的基本法,体现我国遵循国民待遇原则,给以内外资并购同等待遇。内容上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并购交易行为,包括并购的涵义和类型,并购的基本原则、并购程序、并购合同、中介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职工安置等。

  五、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外资并购活动日益频繁的现代社会,如何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是一个重要的议题。目前,国际社会对国际性的并购活动也十分关注,并试图对其进行规范,以维护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自由竞争、经济民主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国际双边合作与多边合作也积极展开,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应该在世贸组织的统一下建立国际市场的竞争规则。当然,这还要得到各国的积极配合,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才能实现。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广泛参考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理论和经验,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也渐渐深入,相关立法也层出不穷,这对充实我国的相关理论是一个可喜的进步。但是,我国毕竟还是一个法制不发达的国家,如2003年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仍然采用双轨制的立法,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现代世界各国反垄断理论相互渗透,共同进步,已是不可抗拒的潮流,如何更积极、更广泛、更深入地吸收各国先进合理的理论,并融入中国的立法经验与特殊国情,是我们今后的课题。

  注释:

  [1] 该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 营 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2] 翁国民:《入世与全球化经营的法律保障》,世界图书出版社2001年版,第72页。

  [3] 参见韩峰:《入世后的企业并购》,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38页以下。

  [4] 以上数据来源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1995年到2003年的《世界投资报告》。

  [5]参见陈海明,刘志云:《试论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第93页。

  [6]See Wang Xiaoye and Tao Zhenghua, “WTO competition policy and China”, in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Spring 2004, P.45.

  [7]See Eleanor M. Fox, Can we solve the antitrust problems of globalization by extraterritoriality and cooperation? Sufficiency and legitimacy, in THE ANTITRUST BULLETIN 2003, P.373.

  [8]参见高庆年等:《论入世后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控制》,《财经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2期,第116页。

  [9]参见王晓晔:《巨型跨国并购对反垄断法的挑战》,《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第36页。

  [10] 王庆湘:《试论我国反垄断立法所应规制的垄断》,《法学》1999年第11期,第45页。

  [11] 参见朱彦:《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研究》,《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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