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经济垄断立法规制对象的取向(2)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其次,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资本流动、商业流动的国际化及交通运输、信息技术等的极大发展,国与国家间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国内市场逐步融入国际统一市场,国际竞争加剧;自改革开放以来,外资纷纷涌入中国,它们利用种种优惠条件,凭其强大的规模经济效应,迅速占领了国内市场的很大部分份额。在国内国际竞争加剧、我国企业组织结构现状与发挥组合经济效应要求有一定距离的现实条件,为实现企业的规模效益与结构效益,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我国反经济垄断立法应充分借鉴日本等国经验,适应当今各国立法趋势,淡化对垄断状态的规制,以鼓励企业规模化、集团化发展,从而在国际竞争中能有一席之地。
三:从我国目前产业政策上看,我国反经济垄断立法规制对象应为聋断行为,而非垄断状态。“在对垄断的认定方面,各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对垄断的理解及各国经济现状和经济政策(尤其是产业政策)”(见王先林撰写的“论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两个基本问题”《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以上分析了我国经济状况,此就从我国产业政策角度再作探讨。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要“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从此产业政策导向可以看出我国反经济垄断规制对象不可能是在中国毫无实际存在意义的垄断状态,而只能只限制竞争、滥用优势、破坏竞争在垄断行为。
通过对以上三方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将垄断状态作为我国反经济垄断规制对象既缺乏现实基础,又不合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之趋势。故而,我国反经济垄断立法的规制对象只应是垄断行为。
“垄断状态是否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则因国而异,这也是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各国反垄断立法的严厉或温和之别。”从以上几方面可看出:世界大多数国家反垄断立法已由严格走向温和与宽松,再加之我国经济现状决定了反经济垄断规制对象的一重性,故而我国反经济垄断立法度的整体取向应是宽松政策。
- 上一篇:反垄断悖论
- 下一篇:企业合并构成垄断的认定问题研究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 · 建立我国反垄断法之我见
- · 对行政垄断的反思
- · “十一五规划与中国经济法”研讨
- · 周汉华:对设立反垄断委员会的利
- · 试论我国现阶段经济环境下的反垄
- · 经济全球化与反垄断立法
- · 巨型合并对反垄断法的挑战
- · 自然垄断之我见
- · 入世后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
- · 反垄断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