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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不确定性之克服(5)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最后,对竞争的反对是竞争过程包含有不可避免的悖论。通过竞争,一些竞争者会获胜,最具有创新性、能最有效地进行生产和反映顾客的要求。如果这样的企业在竞争中获胜,却作为垄断而受到谴责,这是很奇怪的。

  由此可见,这些因素的比较是非常困难的,有些因素的理论基础是含糊不清的,证据是混杂的。这就需要借助 一定的经济标准,即经济模型才能进行。这些标准有完全竞争、有效竞争、竞争市场理论、 结构不义、芝加哥学派等。这些经济分析方法都存有不足,针对经济分析标准不足,近年来,经济学又提出“竞争市场”(Contesble market)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如果企业运作的市场是竞争性的,企业会被迫进行资源的最佳配置。在一个完善的竞争市场,进入该市场是自由的,并且退出是不需要成本的。强调退出是与强调进入同样的重要: 如果当该产业中的取得收益的机会丧失时,企业应能够离开这一产业而不遭受损失。一个完善的竞争市场不必要是完全竞争的,这意味着该理论比完全竞争理论更能适应现实中的商业行为。即使一个产业中只有一个或二个企业,在运作中也可以是竞争性的。在该企产业中,只要没有任何进入和退出的阻碍,竞争管理机构的干预就是不必要的。该理论转移了竞争政策的关注点,与完全竞争理论相比,它对市场持更乐观的态度。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的能力,特别是对待市场中只有少数企业在运作时。这种竞争市场的理论相对而言比较简单,易于操作,经济分析若依此标准,确实可简化反垄断法判断上的复杂性。但我们应看到,该理论是在国际经济不断发展,市场自由化程度不断提高,商品的生产更新不断加快的经济条件下提出的,它避开了产业结构、企业行为和经济运行之间复杂的关系,以关注市场的开放性入手来建立市场竞争的标准。我们虽然不能确定三者之间的确切关系,但是,三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是毫无疑问的,当市场不具有开放性时,这种理论的可运用性就值得怀疑了。因此,国外有的学者提出“值得怀疑的是竞争市场的理论是否是在传统的对产业经济的思想中加入了一些新的东西,抑或它仅仅涉及到不同的重点”。

  市场竞争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制度,它不是一个仅仅靠定义和叙述就能说得清楚的现象。它发生在各种不同程度的情况下,并且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出现。在绝大部分市场上,竞争和垄断的因素混杂在一起,结果是不同的人或不同的集团会对同一市场的状况持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强调竞争因素,而其他人则强调垄断因素。在任何情况下,绝大部分市场无疑有其本身独自的特点。在准确地对市场运用反托拉斯法或贸易法规之前,必须对这些市场的特点进行深入地研究。市场的复杂性说明了建立一种准确无误的标准的不现实。

  对竞争和垄断的分析以及对效益的分析都必须基于一定的经济理论。经济问题并不那么简单,它是非常复杂的,不借助于一定的经济理论是不能处理这些经济因素的。但是经济理论建立的标准常是不全面的,并不能完整地处理所有经济因素,并得出唯一的结果。因此,在反垄断法中,对于合理、效益的解释会有不同的结论,会有不同的经济政策,特别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这一方面是因为经济理论本身的发展,另一方面则是经济本身的变化,经济的变化必定要求相应的解释理论的变动。

  经济分析的标准是有疑问的、不完全的,现在正经历着巨大变化。不同的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一个同样实际存在的现象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在制定某一相同事件的政策时,就会有完全不同的建议。经济学家还没有能够制定出一整套标准,可以清晰区分那些现实生活中是否侵犯公共利益的界限。即使在大家一致认识到,非法行为是无法接受的情形下,经济分析也没有能够辨明侵犯公共利益的标准形式。在这种程度上来说,经济学家并没有使政策制定者得到满意的答案。但是,对于经济中的复杂现象,也只是经济分析确实能为分析问题提供一个框架和标准,为我们如何考虑一个所涉及到的复杂无比的事件提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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