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现阶段经济环境下的反垄断立法的定位(8)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近年来我国企业通过各种企业结合的方式规模有所壮大,但尚未达到应有的规模水平,因而对企业结合采取宽容的态度,允许企业以各种方式联合、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提高企业的专业化水平,实现规模优势,才能促进经济结构和地区布局的合理化。1991年三大汽车集团销售额在全行业的总销售额中已占到50%以上,但即使如此,我国迄今还没有一家轿车制造企业达到了当今代技术要求的最小规模,这是一个最好的例子。
4.3.12 促进技术进步的考虑
对企业结合采取宽容的态度有利于结合后的企业发挥在资金、技术、设备等诸方面的优势,促进科技、经济、生产的有机结合,从而提高新产品的创新能力。同时,经过结合的企业在拥有雄厚经济实力的条件下可以从国外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从而促进企业的技术水平,提高竞争力。例如:一汽集团的吉林轻型车厂在加入集团前产值不足1亿元,在1987年加入一汽集团后,依靠一汽雄厚的经济实力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扩大产品范围,现产值已超过12亿元,为参加集团前的13?3倍。可见企业结合有利于企业间的优势互补,推动企业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4.3.1.3 参加国际竞争和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
自二战以后,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商品、资本、技术、劳务的跨国流动成为国际上的普遍现象,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加快,竞争的区域不可避免地由国内市场向国外市场扩展。目前我国面临的挑战不仅是国内市场日趋激烈的竞争,更有来名国际上跨国公司的冲击。与这些实力强大的公司相比,我国企业实力无论在个体上还是在整体上均无法与之抗衡。据统计1995年我国500家大型国有企业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和总利润还不及美国大企业的前三家(通用、福特、埃克森)之和。规模上如此悬殊的差距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的加快,对国内生产的冲击将更大。因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条件之一就是要降低关税,提高外国商品的准入额,这对于我国目前许多处于关税保护下的企业来说无疑是沉重的打击。
就目前来说,中国电子行业市场中,移动通讯市场的90%,微型计算机市场的7666,高档集成电路市场的90%,微波通讯设备的70%以及卫星通讯市场的80%已被外国企业产品占领。如果我们目前只将眼光局限于国内市场竞争不能尽快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实力的大公司、大集团,那么就不仅是企业效益不能提高的问题,而是关系到在对外开放中能否维护中华民族利益,能否保持中国经济独立性的问题。只有在对企业结合的问题上采取宽容的态度,对企业结合的经济效益进行综合分析,适当鼓励而不是一味限制有利于社会经济的企业结合才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规模经济、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增进综合经济效益。从而使我国的企业不仅能回应外国企业的挑战,更能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推动对外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4.3.2 宽容对待企业结合的立法构想
我国反垄断法应该将企业结合作为规治的对象之一是不容置疑的,通过法律手段对市场的过度集中作出预防性调整,主要在于积极地架构、形成某种合理的市场结构。同时考虑到我国企业当前的实力和日益强化的国际竞争,在立法态度上应保持宽容,在标准设计上应适当放宽。对此提出以下若干建议:
4.3.2.1 在反垄断法中设定“门槛规定”制度
所谓“门槛规定”就是对企业结合前后市场占有率或经营规模达到的程度规定一个数值,在此数值上的企业合并必须申请许可,在此数值下的企业结合可以认为对社会经济影响不大,不必申请许可。我国台湾地区即采用这种方法,我国在设立这个界限时可以考虑我国企业的发展情况设定一个相对宽容的数值,给企业结合以较大的许可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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