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论公司法人格的健全与否认(5)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人格制度和公司法人格制度虽然在世界上已历经数年,但公司法人格健全的问题一直存在并将长期存在下去。我们已经看到,即使在公司制度极度发达的美国,类似安然、世通等公司丑闻事件也层出不穷,公司制度正式建立才近10年的中国出现ST猴王、银广厦、郑百文等恶性事件就不足为奇了。出现问题不可怕,关键是分析原因、找出症结、对症下药。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中国公司法人格制度的问题在于公司财产不独立、公司人事不不独立、公司业务不独立和公司从属于控制股东,解决这些问题根本在于公司法人格健全,严格按照公司法人格制度的要求分离财产、分离经营、分离责任和改进公司治理结构。这不仅是中国证监会等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也是公司本身的责任,因为除非公司破产,否则公司法人格不健全的直接结果是损害公司本身的利益,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公司要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自觉健全其法律人格,在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谋求公司利润和股东回报的最大化和持久化。

  (二)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理由和途径

  由前面的论述可知,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基于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其中大量的是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那么,控制股东为何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可能性呢?首先,控制股东具备滥用公司法人格的的形式要件。由于控制股东掌握公司多数股权,而“资本多数决”是公司的基本表决制度,因此在选任董事等代理人、对重大经营事项进行决策时,其多数表决权就神奇般地使其个人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如果这种个人意志包含滥用公司法人格、以公司为工具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成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是很难被发现的。其次,控制股东具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内在驱动力。由于控制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一样仅在其投资额内承担风险,如果控制股东通过滥用公司法人格而获得的不正当利益扣除其违法代价以后,可能超过或暂时可能超过其投资风险,他就可能置公司独立人格于不顾。

  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损害了其他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目的在于获取不正当利益,可分为规避法律、逃避合同义务和其他债务等行为。规避法律造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逃避合同义务和其他债务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对其他股东利益的损害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公司利润和股东回报的不当减少。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直接损害的是公司利益,造成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当下降,公司利润减少,股东回报也相应减少。二是公司下市或破产清偿的劣后性。根据公司破产清偿的法定顺序,股东劣后于债权人获得财产清偿,当公司因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而下市或破产时,股东将承担比债权人更大的财产损失。因此,为了保护其他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对公司法人格予以否认是十分必要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司法人格否认虽然是可能的,而且有时也是必要的,但必须对之加以限定,不能动辄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否则势必造成社会经济的混乱。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已经知道,公司法人格否认所针对的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主、客观构成要件,适用情形包括利用公司规避法律、利用公司逃避合同义务和其他债务以及公司形骸化。对构成要件,法律应严格规定;对适用情形,法律应明确列举。只有当某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且完全符合法律列举的某一情形时,才可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否则将构成“滥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行为”。不能滥用公司法人格,也不能滥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否则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三) 正确处理公司法人的格健全与否认的关系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公司法人格健全所解决的是公司法人格不健全的问题,中国现阶段比较突出的是公司财产不独立、公司人事不独立、公司业务不独立和公司从属于控制股东的问题;公司法人格的否认所解决的是滥用公司法人格的问题,包括利用公司规避法律、利用公司逃避合同义务和其他债务以及公司形骸化。看似属于一个问题,实则不然,二者之间是“立”与“破”的对立统一关系,公司法人格健全是“立”,公司法人格否认是“破”。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