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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产并购中的股东权保护(10)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一、股东投票权在常规与非常规经营过程中的资产处分上的差别
美国各州公司法都将公司资产处分分为常规经营过程中的资产处分和非常规经营过程中的资产处分,尽管在具体条文的语言表述上有一定的差别,但大同小异。常规经营过程中的资产处分不需要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可以依职权自行决定处理。而非常规过程中的资产处分则需要征得股东会的同意。《商业公司法(示范文本)》(1991年修订版)第12.01条和第12.02条对于常规经营过程中的资产出售与非常规经营过程中的资产出售进行了规定,内容如下:
第12.01条 常规商业经营过程中的资产出售及资产抵押
1.公司可依照董事会决定的条件、条款及对价:
(1)在日常及常规商业过程中出售、租借、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全部或实质上为全部的公司财产
(2)无论是否在日常及常规商业经营过程中于公司任何或所有财产上设定抵押、质押以保证偿还债务(无论是否享有追索权),或以其他方式设定债务;或
(3)将任何或所有财产转让给该公司拥有所有股份的另一公司。
2.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定要求,否则依照本条第1款进行的转让无须获得股东会之批准。
第12.02条 非常规商业经营过程中的资产出售
1.在非日常及常规商业经营过程中,依照董事会决议并且提议且获得股东会批准的条件、条款及对价,公司可出售、租借、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全部或实质上为全部的公司财产(无论是否为善意);
2.就待批准的交易:
(1)董事会必须提交股东会讨论通过,除非董事会决定,由于利益冲突或其他特殊原因,董事会不应向股东会提议进行该交易,且向股东会通报了该决定的理由;
(2)必须由有权投票的股东批准该交易。
3.董事会可基于任何根据就所提议之交易报请审批的条件进行设定。
4.公司应依照本法第7.05条规定,就拟召集的股东会向每一股东发通知,无论该股东是否享有投票表决权。通知中必须说明该次股东会之目的或目的之一为讨论出售、抵押、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全部或实质上为全部财产,并包含或附有该交易的简要说明。
5.除非公司章程或董事会[依照第3款行事]要求更高的赞成票或投票团体投票,待批准之交易必须获得对该交易有投票权利的所有票数的半数以上赞成。
6.在一项出售、租借、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公司财产的行为被批准后,公司可在不进一步征求股东意见之情形下,放弃该交易计划的执行。
7.构成分配之交易应受第6.40条约束,本条无约束力。[15]
至于如何区分和界定常规经营过程与非常规经营过程,除了上述规定外,实践中还要依公司的章程、公司设立目的、公司经营范围等来认定。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符,符合公司的设立目的和公司的经营范围的交易,则应被视为是公司常规经营过程中的交易,反之则不是公司常规经营过程中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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