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谈亏损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后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法(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三)建立健全相关的民事赔偿制度

  作为中小投资者,最关心的并不是有关责任人受到何种刑事或行政处罚,而是自己的投资能否收回,在多大程度上能得到可靠的保障。回顾十年来的证券监管实践,对于发行人、承销商及其管理人员、专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违法违规进行的行政处罚(包括市场禁入、罚款)、刑事处罚已不在少数,但对于投资者向发行人、承销商、专业机构提出的民事索赔主张,则无一予以保护。一旦公司因上述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终止上市,这些人的民事责任如何追究,是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的一大挑战。

  其实,相对于众多投资者可能主张的巨额民事索赔主张而言,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可能是违法违规者可以预见、可以接受的成本,违法违规行为所带来的巨额效益、尤其是存在较多的逃避刑事、行政处罚的机会,足以使许多相关人员铤而走险,但对于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则足以使其倾家荡产、无利可图。这也是美国证券法律将投资者对违反证券法律的行为进行起诉及要求损失赔偿列为与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督同等重要地位的原因。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证券业的民事赔偿制度的规定非常有限,应当下大力进行完善。关于这一点,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在一个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比较充分的法律制度下,如果中小股东在投资决策前,所获得的是虚假信息,并因此而遭受投资损失时,可以对侵犯其权益的当事人提出赔偿要求。通常首先应当是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因为他们对公司和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没有履行这种义务就要受到处罚。其次,如果会计师、律师、证券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对做假帐、披露虚假信息没有尽到查核的责任,没有起到中介保障作用,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一种公认的资本市场游戏规则。法院会使侵权责任人承受一般性赔偿和因欺诈带来的巨额惩罚性赔偿。这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是显而易见的,也是我国可以借鉴的。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股东真正进行民事赔偿诉讼,仍然存在诸多法律障碍,如缺乏“股东集体诉讼代位制”,即任何一位股东均可以代表所有公司股东对违反法律,出具虚假会计信息,给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害的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又如责任人的赔偿能力问题,世界各国都将会计师事务所等列为无限责任的合伙制,以承担无限责任来保证其工作的质量。但是在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却是以有限责任的形式成立的,实际并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退市过程中要保证有过失的相关人员、机构承担责任,还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改革与完善。

  我国如果能充分保护投资者对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人的诉权、维护投资者要求违法行为人进行民事赔偿的诉讼主张,将《公司法》所确立的民事赔偿原则、退市原则及《证券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原则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必将有利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从根本上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利益。

  (四)退市股票的后续出路

  应当看到,民事赔偿手段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药,它是一种被动的手段,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股票退市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问题。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虽然退市,依照《公司法》规定,退市并不是破产或解散,公司仍然存在并运作;公司仍然有资产重组的权利;股东仍然可以进行股份的转让。如果能处理好退市公司股票的出路问题,就能使《实施办法》得以平稳、顺利地执行。在这方面的立法显然是很紧迫的。可喜的是,《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已于6月29日启动,这也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三板市场的建立。当然,这并不是唯一的办法,我们应尽快制定场外交易规则,保证退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深沪主板市场之外,通过柜台交易或三板市场能顺畅的进行交易。这可以起到两个作用,一是使退市公司股票有了适当的“出口”,二是降低了退市公司股价大幅暴跌的可能性。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股票退市也就不再意味着惨重的损失,这样就尽可能地维护了投资者利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