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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人格的价值思考(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2)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使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当事人能够全面了解和查 阅公司资信情况和偿付能力,有助于避免债权人不必要的损失。

  (3)公司资本保持制度、 公司破产制度、公司重整制度等的逐渐完善和与公司法相应的劳动法、侵权行为法、产品质 量法、保险法等的协调配合,有助于保护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其利益的 实现。

  (4)实行实质审查主义,加强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有利于维护市场 经济的安全和信用,有利于维护登记制度的严肃性。实行实质审查主义,就是规定登记机关 对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应进行实质性核查,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公司,一律不予登记为 企业法人;如果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把关不严或徇私枉法,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颁发、年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以至适用国家赔偿法来追究登 记机关因违法失职行为给经济活动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5)加强金融机关及其其他验资机 构、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在注册资金虚假的情况下,上述部门对此作了负有过错的证明和 担保,应与公司负有责任的投资者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6)建立和完善董事注意义务的 法律制度,这种权力必须为促进公司的最佳利 益而行使,而不能够放弃或怠于行使。如果董事由于“重大过失”不履行义务或不当履行义 务,违反董事注意义务,如轻率地信任那些明显不值得信赖的雇员,拒绝履行或怠于履行其 作为董事应尽的职责,或当雇员的过错行为已显示明显的危险信号故意视而不见,置若罔闻 ,对股东的利益漠不关心或故意置股东的利益于不顾,或者采取的行动缺乏合理根据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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