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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身份冲突及其法律应对(6)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1.防止外国投资者规避资本输入国的外资管理立法

  在跨国投资过程中,外国投资者在资本输入国投资设厂,在当地登记注册,如果我们在法人国籍识别的问题上坚持注册登记地标准,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公司企业自然会取得东道国国籍,从法律形式上看,它属于东道国的企业,具有东道国国籍,但其资本的全部或部分为外国投资者所有。由于公司本身就是资本人格化的产物,因此,这种投资设立的公司不过是承载外国投资者意志的一个法律存在物。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它是以本国法人的地位存在的话,这一国籍资格就会被外国投资者滥用从而进入到只有本国法人才能从事经济活动的领域,使得资本输入国的投资管理立法的目的无法得以实现。在单一的注册登记地模式下,投资公司正是这样一个具有中国国籍身份的外国投资者意志的承载物,并被外国投资者所滥用以规避我国《投资指导产业目录》等重要的外资准入、外资管理立法的规定。如果引入资本控制说,揭开投资公司的面纱,根据资本控制关系将其识别外国法人,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外国投资者赖以规避投资管理立法的有效武器不复存在,法律规避自然也无从谈起。

  2.资本控制说对于我国建立对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国力的增强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及时采取了“走出去”的战略,对外投资规模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我国尽快建立对外投资保险制度以保障我国对外投资的总体安全。法人国籍识别的资本控制标准在建立对外投资保险制度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如果我们固守注册登记地标准,那么我国投资者在国外的投资设立的公司企业显然会被识别为外国的法人,从而无法成为“合格投资者”。因此,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对外投资保险制度,就必须引入国籍识别的资本控制标准,通过判定我国投资者在国外设立的公司企业的资本控制关系米认定是否属于我国投资者所有,从而至少在保险制度下可以视为我国的法人,享受我国对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其实但凡已经具备一个完善的对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都已经采用了资本控制标准来对本国投资者在外国投资设立的法人实体进行国籍识别。典型的如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烵PIC?牐?资本控制标准是建立对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资本控制标准的引入就无法建立一个有效的对外投资保险制度体系。

  六、代结语:资本控制说的局限性

  正如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事物是完美的,任何一种问题的解决方案几乎都必然有其局限性和不足之处。资本控制说亦是如此。它的局限性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本控制标准”本身的模糊性

  资本控制的判断在实践中是很难准确进行的。第一,要弄清法人的资本真正为何国人所控制并非易事,在公司资本主体多元化的今天更是如此:第二,控制法人资本的股东经常发生变动,因而缺乏稳定性;第三,在股东国籍不同时如何确定法人国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20](二)资本控制的比例标准和外商投资稀释

  利用资本控制标准判断公司国籍必然涉及到资本控制比例的问题,也就是说多少比例的公司资本被外国投资者控制才使得该公司被识别为外国法人。一般来说,50%以上比例的公司资本被其他公司控制就成为了其他公司的子公司。[21]因此,似乎看来50%是一个合适的资本控制比例。但是如此以来就会引发一个问题,如果立法规定投资公司50%以上的资本被外国投资者所拥有即具有外国法人资格,假设一个公司资本60%为外资,那么该公司当然应被认定为外国法人,其出资与一中国公司进行合资,如果该投资公司的出资不低于拟设立的合资公司的25%。该合资公司即可享受我国对外商投资的优惠待遇。但是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此时在该合资公司中外资占有的真正比例只是15%;这样以来我国外资法中规定的外资25%比例限制被投资公司轻易规避了。这就是资本控制标准带来的外商投资稀释问题。[22]而且这种法律规避可能的存在,还可能对中国的投资公司产生一个强烈的误导作用,刺激他们引入外资完成由中国法人到外国法人的转化,从而具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格。这样以来就使得假合资的作法找到某种程度的合法性,而且会为假合资的进行提供一个便捷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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