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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财产权研究(5)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五、我国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应当承认,我国公司法认为“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或许是最准确的表述。因为,所有权只形成于能够形成所有权的有体物之上,并且只是指完全支配物的权力,它不包括他物权和无形财产权利。而股东的出资形式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形资产,还包括他物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形式,而对于产生于这些财产上的权利,显然不能以所有权来概括。但以“法人财产权”来表述公司财产权,在理论上就留下了探讨的余地:公司能不能对股东的出资(那些能够形成所有权的财产部分)享有所有权?这也是理论上研究公司财产权性质的核心问题。

  同样的,为了论证的方便,我们只就那些由股东投入的、能够形成所有权的公司财产进行考察,也就是说,公司财产权或者是所有权,或者是他物权。同时,我们相信,即使仅对此加以考察,对于认识其他公司财产权性质也有同样的意义。我们认为,公司应当享有所有权,公司能够享有所有权,并且我国公司法实质上已经承认了公司享有所有权。

  1. 公司应当享有所有权。公司享有所有权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所有权确定了财产在静态上的归属关系,这也是商品交换得以发生的前提。虽然商品交换并不只局限于所有权的交换,但商品交换的主要内容仍然是转移所有权。如果公司不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公司的交易行为将是难以理解的。因为法律承认了第三人在与公司交易时,能够取得公司所让渡的财产所有权,但如果公司本身不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该财产的所有权又是如何转移至第三人的呢?

  2. 公司能够享有所有权。实际上,在法律承认公司的人格的时候,就已经承认了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承认了公司是能够享有所有权的。但就公司能否享有所有权而言,我们还是做进一步分析。马克思认为,“垄断就是财产所有权”。[24] 德国《 民法典》第903条也以概括的方式对所有权作出定义:所有权是“物之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权利范围内,得自由处分其物,并得排除他人对物之一切干涉。”据此,可以看出,支配权是所有权的核心。[25] 因此,形成所有权的基本前提是:有可供支配的物,能够按自己的意志支配该物。就公司而言,这两个前提都是存在的。第一,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在股东完成出资后,股东就不能收回其出资,公司因而拥有了独立于股东的财产。第二,公司有自己的意志。公司成立后,公司能够通过其内部机制形成公司的意志。

  但得以自己的意志行使对财产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公司对该财产享有了所有权。公司是否对财产享有所有权还取决于公司对该财产是否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具体地说就是公司在行使财产权利的时候,是否受到股东意志的干涉[26] .我们认为,公司有其自己的意志,并且也是在按其自己的意志而行使其财产上的权利。在虽然公司的意志最终体现了股东的意志,但公司的意志不是股东的意志,也不是股东意志的简单相加。这就如恩格斯所说的,“(众多的个人意志)都不能达到他们所希望的东西,而是融合为一种中间的东西,融合为一种总合成力,-从这一事实中决不能应作出结论说这些意志等于零。相反,每个意志都是参加于合成力的因而是包括在这个合成力里面的”。[27] 融合的结果就形成了性质上完全区别于股东意志的公司意志,因而公司在对财产行使权利的时候,它是以自己的意志在行使该权利。

  3. 法人财产权的实质就是公司所有权。从表面上看,我国法律似乎没有赋予公司这一权利。但上述“监管条例”和国家体改委的解释已经很明确,法人财产权是一种“独立的支配权”,“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的财产。”这就排除了第三人(包括股东)对公司行使其财产权的干涉,而这正说明了公司享有的是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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