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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强制披露对公司管理的促进作用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摘要:人们通常认为,信息强制披露的基本功能在于保护投资者,而很少有人注意到其可以促进公司管理。为此,本文拟从信息强制披露有助于股东有效行使股权,有助于股东迫使管理者履行信托义务,有助于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意识,以及对公司管理的间接影响等四个方面探讨其对公司管理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信息强制披露;公司管理;股权

  引 言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Louis. D. Brandies (布兰狄西)在其《他人的金钱》一书中说:“公开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与产业弊病的矫正政策而被推崇,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1]这是对信息披露的形象描述和充分肯定。英国1985年《公司法》、美国1934年《证券及证券交易法》和日本《证券交易法》等都对证券交易采取了完全的公开主义(disclosure philosophy)。素有“蓝天法”之称的美国各州证券法,虽大多数采用规制主义(regulatory philosophy),但亦确认信息公开制度。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亦有信息披露规定[2].人们通常认为,信息强制披露的基本功能在于保护投资者避免因不知道信息而作出不利的交易决定。如台湾学者陈春山认为,企业公开制度,系以对一般公众公开有关资料,以保障投资人,而达证券交易法第一条所揭示之宗旨。[3]然而,很少有人注意到,信息强制披露的另一基本功能在于其在许多方面都可以促进公司管理。

  在本文中,“信息强制披露”,是指上市公司的管理者有法定义务提供其不愿提供的信息。“公司管理”,是指激励、约束、禁止公司管理者作出决策的各种机制。

  尽管信息强制披露通过影响诸多利益,如劳工利益、公司运营所在社区的利益从而影响公司管理,但本文仅关注其通过影响股东利益从而影响公司管理。同时,本文关注的是股份已经上市交易并且没有控股股东或股东集团的已经成立了的上市公司的管理。具体讲,信息强制披露对公司管理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信息强制披露有助于股东有效行使股权

  在股权中,对股东最有价值的莫过于自益权中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公益权中的董监选举权,前者可满足股东的经济需要,后者则可满足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阶层人事控制的需要。而这两种权利之行使莫不以股东表决权之行使为前提。信息强制披露对公司管理的影响的最明显之处就在于其有助于股东有效行使表决权。如果股东在行使公司董事选举表决权时能够获得更多的信息,他们就很可能知道是否保留或者解聘现任董事;如果股东在行使股利分配表决权时能够获取更多的信息,就更利于保护其股利分配请求权,限制董事会“虚构股利”(即没有可资分配的利润却仍然分配股利)等滥权行为。取决于股东表决权的特别提案,如公司章程的修改或者公司管理者获利的交易的批准,同样如此。信息强制披露对股东有效行使表决权具有明显影响,当然,对股东有效行使其他股权亦同样具有影响。

  然而,如果信息不能随意免费获得,股东并不十分热衷于去获取信息,因为其信息渠道有限,且不愿意独自承担搜集信息的费用。而且,如果让股东自己去搜集信息,会造成处于不同地位的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个体股东和机构股东之间的信息分布之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影响是不同股东获得信息的时间、成本和在同一时点上获得信息的数量都存在差异或很大差异,这使得部分股东不能在作出决策前对各种因素进行充分权衡。另外,要求每一个股东去搜集信息成本较大,而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其信息成本则相对较小。同样的信息对所有股东都有用,上市公司一次提供,而不是根据单个股东的请求而向其分别提供信息的作法,可使上市公司产生规模经济效益。信息强制披露使需要提供的信息以公开的方式而使股东行使股权更为有效,更为经济,更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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