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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公司的法律责任研究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期货纠纷属于商事纠纷的范畴,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是近年来才出现的一种审理难度比较大的新类型案件。

  期货交易的当事人一般有三方,即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投资人。

  经纪公司是以期货自营,代理、咨询、服务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商业法人。一般情况下,经纪公司都是某一个或某几个期货交易所的正式会员,在交易所内有固定的席位,它可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也可以自营期货业务。也有的经纪公司不具有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它在交易所内没有自己的交易席位,无论自营期货业务还是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均须再委托有会员资格的经纪公司代其下单入市,即通常所讲的一级代理和二级代理。经纪公司多以代理业务为主,故也称之为期货代理商。作为期货代理商,其所追求的目标就是最大限度的商业利润,而其获取商业利润的主要途径就是佣金收入。客户下单交易的手数越多,经纪公司收取的佣金就越多。下单交易的手数与佣金收入是成正比的。为了追求商业利润,代理商就会千方百计地减少经营成本,降低经营费用,这也是期货代理中违规操作时有发生的重要主观因素。在期货纠纷中,绝大部分是期货代理纠纷。在期货代理纠纷中,经纪公司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无效代理的法律责任。无效代理是指经纪公司未取得合法的代理资格,即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无效代理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经纪公司未经国家工商局核准登记,没有取得期货代理的从业资格,即从事期货代理业务。第二,经纪公司在和客户签订期货代理协议时,没有将《风险揭示书》交给客户详细阅读知悉,并将期货经营的风险如实告知客户,由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名认可。发生无效代理后,经纪公司的法律责任应区别情况而定。

  ①关于佣金的处理问题。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有三种:第一,返还客户;第二,予以收缴;第三,不予涉及。主张返还客户的理由是,佣金本属客户所有,经纪公司既然是无效代理,当然无权收取佣金,已经收取的佣金也应当返还给客户。主张收缴的理由是,经纪公司发生无效代理,是因为违反了国家工商管理法规,主观上有重大过错,而收取的佣金应属于违法所得,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自在收缴之列。主张不予涉及的理由是,发生无效代理,双方均有过错。经纪公司已经付出了劳动,产生了经营成本,虽是无效代理,但有的客户在交易中还有大额盈利,将佣金返还给客户不公平,收缴也不合理,只有不予涉及为宜。笔者倾向于第二种做法,即予以收缴。因为无效代理或基于违法,或基于违章,都是对期货市场正常秩序的破坏,对无效代理应予制裁而不宜默许。将佣金返还给客户确实有失公平,因为这是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应该支付的成本和费用,有的客户在交易中还有获利,在自身已经获利的情况下再收回佣金,既有悖商业规则,也有失司法公正。而对佣金不予处理,实际上是对无效代理行为的默许,客观上不利于期货市场的规范管理,也失去了划分有效代理和无效代理的法律意义。无效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本质上属于违法所得,既不能返还给客户,也不能由违法经营的经纪公司占有,故应依法予以收缴。

  ②关于客户交易损失的处理。实践中有两种认识。一种认识是:既然是无效代理,则应自始就无效,一切都应该恢复至最初状态,客户所投入的保证金应全部返还,如有损失则应由经纪公司予以赔偿。另一种认识是:期货交易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的商业活动,根据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客户应自行承担交易中的亏损风险。即使无效代理,也不能将一切风险都转移给经纪公司承担。笔者认为,期货交易是一种充满风险的商业活动,任何涉足期货交易的投资者对此都应该有充分的认识。对于无效代理后的交易损失,要从因果关系出发,合理确定责任。如果客户的交易亏损是无效代理的必然结果,经纪公司应该赔偿客户的损失。反之,如果客户的亏损是正常的交易亏损,与无效代理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则该交易损失就应由客户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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