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理论与实践若干问题研究(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从国外立法看,大多数国家税法均规定合伙是单一纳税主体,即合伙组织作为企业,并不需要纳税,而是由合伙人根据合伙分得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在加拿大,合伙不是税法上的纳税人,而是由合伙人依照他们在合伙中享有的所得比例纳税,加拿大学者布赖恩。斯科菲尔德指出:“以合伙代替公司,税收上的有意义的益处在于:仅有一重税收,现金和亏损可以直接流入合伙人名下,相反,采纳公司制的话,公司以所得(为基数)纳税,而股东以红利(为基数)纳税。公司的亏损不能直流入股东名下,因此采纳公司制时有双重税收。”[13]加拿大税法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我们认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重新确立纳税主体,废除目前以所有制划分纳税主体的办法,改为按市场主体划分纳税主体,将纳税主体由企业和个人改为法人和非法人,实行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立的模式,对非法人经济组织,不论是集体经济组织,还是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一律实行直流性税收体制,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我国的税制做出这样的改革,这将会促进合伙的发展和不同主体间的公平竞争。
注:
①江平等著《民法通则讲座》,人民法院出版社,1986年版第110页。
②徐国栋译、谢怀栻校《美国统一合伙法》
③海因·科茨等着《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固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8页。
④钟元茂《关于合伙形式几个问题的理沦探讨》,《广东法学》,1989年第5期第21页
⑤刘友著《民法债编通分则实用》(台)第681页。
⑥郑立等著《企业法通论》中国人居学出版社1993午版第324页。
⑦Rate,Howell.Business Law 539.
⑧Raseoet Stettent.Agency-PartnershipP275.
⑨《International Encyd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VOl.XIⅢ Chapert,P161.
⑩王利明等著《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36页。
[1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六)项。
[12]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司关于起草<合伙企业法>的几点构想》《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4年版第9期,第43页。
[13]布赖恩·斯科菲尔德著《加拿大普通法,各省的合伙和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独贤企业法热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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