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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法律约束的若干探讨(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反观我国的情况,上市公司在股利分配上“玩蹦极”的不是少数。去年有高股利分配的,今年可能就不分配;每股收益排名居前的公司分配方案并不丰厚。总之,股利分配没有任何规律可循。而且,公司对其分红承诺言而无信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例如江苏某公司在2001年年报中承诺2002年用于分配的利润比例不低于10%.在2002年取得较高收益的情况下却以拟投资项目的需求为由,对利润不分配。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这种状况,导致一些对现金股利有较高依赖的投资者无法参与到我国的股市中来。股市成为一种单一的投机场所,严重影响我国股市的长远发展。

  上市公司有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可以增加投资者对未来收益的的可预期性,可以吸引增量投资,还可以避免大股东以股利分配方案为工具鱼肉中小投资者。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股利政策稳定性的规范,要求上市公司对未来股利分配方案做出预测,并对其股利分配方案详细阐析理由。如果实际分配方案与预测不符,应有充分的理由。这样可以逐渐引导上市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股利分配政策,并将这一政策在一定的时间内贯彻执行。

  三、 应进一步明确股利分配的前提

  为了防止公司过度分配股利,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规定了分配股利的前提。有的国家规定公司在资不抵债或因分配可能导致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不能分配股利;有的规定只有有累计盈余的才可以分配股利;有的规定当期有净收益时可以分配股利。我国《公司法》第177条也规定了股利分配的前提,即规定公司分配的对象是“当年税后利润”,而且当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时,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弥补后才可以提取两金及进行分配。从这一规定来看,似乎对股利分配的前提采取的是累积盈余标准和当期净收益标准的结合。

  然而,这一规定并没有清晰地界定出股利分配的前提,其在逻辑上非常混乱,在实践中也有歧义。首先,需要弥补的不仅仅是上一年度的亏损,而是以前年度累积的亏损;其次,累积亏损不是先由法定公积金弥补,而是先由本年税后利润弥补;再次,累积亏损除了可由法定公积金弥补外,还可由资本公积金弥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以前年度有亏损时,先由法定公积金弥补,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的,由当年税后利润弥补。弥补之后,当年税后利润仍然有剩余的,先提取两金,再提取任意公积金或分配给股东。

  应该说,我国公司股利分配的实践与公司法的规定是有冲突的。实际上,利润分配前应先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即将本年税后利润或亏损与年初的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如果存在可分配利润,则需先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金,然后向股东分配。向股东分配的也不仅是本年创造的利润,而是包括以前年度的可分配利润。由此可见,我国实践中利润分配的前提是存在累积盈余。

  四、 应进一步明确股票股利的价格

  股票股利是公司股利分配的重要形式之一。与现金股利不同,以股票作为股利支付的方式,需要明确每股的价格,这一价格不同于每股的面值。因为股票股利实质上相当于公司将现金分配给股东,然后公司增发新股,由老股东以其所分配的现金认购。公司可能以等于面值的价格增发新股,但大部分情况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增发新股。

  我国在发放股票股利时,不考虑股票的价格,均按股票的面值来计算。因为股票的发行价格和二级市场的价格均远远高于面值,所以,按照面值来发放股票股利就会造成公司股份的过度扩张。因为一元钱的现金在市场上根本无法购得一股,所以发放股票股利比发放现金股利更受市场的追捧。

  国际上一般规定股票股利的每股价格应按公允价格来计算(通常取其市场价格)。这种按股票市价实施送股的方式对上市公司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上市公司只有在具备较高盈利时,才可以实施高比例送股。对送股的限制使很多上市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从而满足投资者对现金股利的需求。为平衡投资者的利益,建立公允的价格体系,我国法律中也应该对股票股利的价格作一个明确的规定。虽然由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割裂,使股票的公允价格的确定存在困难,但仍应向这一方向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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