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上市公司MBO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8)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2.对上市公司财务和经营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原本设计为由监事会负责对上市公司财务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以后,又引入了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即由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共同行使对上市公司财务和经营管理的监督权。由于独立董事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新的监督力量,因此,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两者的职能和权力之间存在着一些重合和冲突。为了有效监督管理层滥用权力侵犯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不当财务行为,防止出现“都负责等于都不负责的监督断层”,应当协调好上市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财务和经营管理的监督职权。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没有上市公司监事参与实施MBO的禁止性规定,一旦监事参与实施管理层对上市公司的MBO,必然会削弱监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职能。与此相反,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独立董事必须独立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外,即独立董事除非辞去职务,否则不得参与实施对上市公司的MBO.因此,当监事参与实施对上市公司的MBO时,除要求参与实施MBO的监事回避或辞职外,可以规定在上市公司管理层实施完毕MBO后的一段时间内,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等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行使对上市公司财务和经营管理的监督权,以完善对上市公司财务和日常经营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①]“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的行为。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 “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前款所称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因此理论上讲,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也可以不设立任何收购主体,而由管理层成员以自然人身份分别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并以“一致行动”的方式行使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②]参见:《揭密私募MBO基金》,载《中国证券报》2002年11月28日;或参见://www.cs.com.cn,2002年12月6日访问。

  [③]2003年2月12日,人福科技(600079.SH)发布公告宣布通过信托实施MBO,成为国内首家通过信托方式实施MBO的上市公司。可参见:《人福MBO创想:上市公司信托第一案》,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2月19日;或参见://www.trust-one.com,2003年2月24日访问。

  [④]参见张宇润等:《中国证券法:原理?制度?机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页-208页;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证券投资基金法规体系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1页,第200-205页。⑤2002年8月23日,人大财经委员会在正式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仅限于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这一基金种类。对私募基金,草案未置一词。

  [⑥]参见张忠军:《上市公司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9页。

  [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章协议收购规则第15条:“被收购公司收到收购人的通知后,其董事会应当及时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在参与形成董事会意见的同时还应当单独发表意见。被收购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和专业机构意见一并予以公告。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当要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与独立董事意见一并予以公告。财务顾问费用由被收购公司承担。”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