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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地位与法人资格之联系(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私法自治是民法最经典的精神和基本立场,但基于这一理念难以将国家权力渗透到经济生活之中,对于纠正市场缺陷基本上处于一种无能为力的状态,而行政法则基于其控制国家权力的基本理论与立场,也难以对市场缺陷的纠正发挥更大的作用,经济法便应运而生。经济法更强调主体是社会中的“人”,鼓励、支持与整体利益一致的个人利益,这种既非完全“私”又非完全“公”的理念决定了经济法主体制度的独特性与不可替代性。本文以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例进行探讨的经营主体与法人之区别正是经济法主体制度独特性的体现。

  参考书目:

  《经济法教程》 徐孟洲 著,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经营法学》 王宝树 崔勤之袁建国 著,法律出版社。

  《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律问题及对策》汤春来 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法理学》 孙国华 朱景文 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民法》 王利明 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民法总论》 梁慧星 著,法律出版社。

  《论经济法主体》 李友根 著,自《当代法学》第103期。

  《经济法主体与民事法律主体的区别》张剑秋 邬云霞 著,自《北方论丛》第180期。

  《论民法与经济法主体假设的差异》阎小龙 著,自《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第8卷1期。

  《社会中间层主体研究》 王全兴管斌 著,自中国民商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王胜明 著,法律出版社。

  [注释]

  [1] 孙国华 朱景文:《法理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64页。

  [2] 李友根:《论经济法主体》 自《当代法学》2004年1月,第70页。

  [3] 徐孟洲:《经济法教程》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年,第23页。

  [4] 王全兴 管斌:《社会中间层主体研究》 自//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9088。

  [5] 王利明:《民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6页。

  [6] 梁慧星:《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37页。

  [7] 阎小龙:《论民法与经济法主体假设的差异》 自《中南工业大学学报》2002年3月,第92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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