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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反竞业禁止的商业侵权行为(7)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使归入权的关键条件为义务人因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取得了收入,而不问义务人的行为是否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如果义务人没有取得收入,即使行为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行为人也不需赔偿。而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需具备的关键条件为,义务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虽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并未造成损失的,义务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所得收入,由于合伙人并无归入权,当然仍归行为人所有。由此可见,对于同一种侵权行为,法律却规定权利人享有不同的权利,这是不合理的,应当寻找一种适当的处理方法,来解决上述问题。

  从国外和有关地区的立法来看,由于公司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出现了归入权与损害赔偿权的竞合的法律现象。解决竞合问题,主要有择一、重叠、单一等三种模式。采用择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在德国,法律将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赋予了公司,公司依据实际情况和自己的意愿,可以行使归入权,也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26]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意味着,董事必须得赔偿因其行为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归入权的行使意味着,董事必须将其为个人利益而从事的商事活动看作是为公司的利益而从事的商事活动,以及要求董事交出他在为他人利益而从事的商事活动中所获得的报酬或者放弃对该报酬的要求。采用重叠模式的典型国家是瑞士和日本。依照瑞士法律规定,当归入权与损害赔偿权竞合时,公司可以重叠行使上述两种权利,若公司行使归入权后,还有损害,此时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27]日本也采取了相同的处理方式。[28]我国台湾地区是采用单一模式的典型代表。当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公司依法得将该行为之所得,视为公司之所得。当公司负责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公司应请求因其行为所得之利益,作为损害赔偿。[29]在这里,由于法定之归入权代替了损害赔偿权,归入权与损害赔偿权并非并存关系,故公司除得以行使归入权外,再不得行使其他损害赔偿之请求权。[30]

  我们认为,采用重叠模式应当是解决公司归入权与损害赔偿权竞合的一种好办法,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当公司归入权与损害赔偿权竞合时,权利人只有在行使归入权后,损害仍不能够弥补,公司才可行使损害赔偿权,赔偿的数额应不包含权利人行使归入权所取得的收入,只有这样,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制原则。

  第二,增加违反竞业禁止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形式

  除赋予权利人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外,权利人还应享有不作为请求权,当事人享有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的选择权,会增强对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力度。尽管在实践中,法院非常不愿意对个人的谋生能力加以干涉,所以法院会判决禁止行为人从事与权利人竞争的营业的可能性较低,法院只有在认定行为人不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知识进行利用就不能工作的情况下,才作出上述禁令。[31]

  不作为请求权是各国或地区广泛采用的侵权责任方式。《瑞士债法典》第340B规定:雇员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的,应当赔偿雇主因此所遭受的损害。如无相反的规定,在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之后,雇员不再受竞业禁止的约束,但其应当对将来的,超过前述违约金的损害承担责任。依书面的特别约定,如雇员的竞业行为可能损害或者威胁到雇主的重大利益,雇主在请求违约金与未来损害赔偿外,还有权要求雇员停止从事此种行为。《澳门商法典》也规定:如果转让人违反了不竞业义务,债权人除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外,还有权要求行为人立即终止损害其权益的情况。在我国,对于竞业禁止的不作为请求权的执行主体是行政机关而非民事权利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命令义务人停止竞业行为,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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