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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股东责任研究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公司制度的建立,使得经营主体能够公平地进入或者退出市场。我国的公司法关于公司的退出机制还不够完善,有关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的规定难于适应经济活动的变化。暂且撇开实施破产制度,仅就公司解散清算就遇到了一些无法可依的问题。

  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大多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破产的原因解散外,其他原因的解散都应进行清算。只有经过清算才能使被解散的公司完全丧失其法人资格。在这方面,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大致也是如此。在清算程序上,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而解散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应当由股东或者股东大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对于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按照这样的规定,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执照,该由谁组织清算组呢?工商局认为有关主管机关是指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责令公司关闭的部门或机关,工商机关是登记机关,不负责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组织清算。对此,工商局作了补充的规定:“公司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

  我国法律对解散后的公司主体地位尚不明确。在经济活动中较常见的是自然人组成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既没有主管机关来组织清算,自然人股东又不进行清算,相反却转移公司的财产,或者另行投资成立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呢?在这种时候,债权人只有求助于诉讼程序。如果把公司作为被告,法院会认为公司的主体资格已消失而不予受理。

  为了防止公司将解散作为逃避债务的手段,国外的公司法一般都规定,公司解散以后在理论上还将继续存在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债权人或者其他公众可以因公司解散之前遗留的责任对公司起诉。例如,美国有的州法律规定,公司解散后不能继续经营,但是公司的实体继续存在3年。法国的公司法律规定是,无论由于何种原因,公司一旦解散就进入清算阶段;为清算的需要,公司法人资格继续保留,直至清算结束时;公司的解散仅自在商业和公司注册簿公告解散之日起,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吊销营业执照是对违法企业实施的行政处罚,企业应当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企业未组织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股东。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股东仅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如果股东逃避债务又如何追究股东的责任呢?

  有一种意见认为,这种公司虽已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其股东系该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在公司没有清算的情况下私分公司财产的行为,是一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股东应连带偿还公司的债务。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

  对此持不同意见的认为,公司对外的债务是基于特定的合同产生的义务,如货物买卖合同。如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法人资格已被消灭,民事主体不复存在,自无履行义务的可能。而公司股东不是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与公司的债权人没有基于合同而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也没有向他人支付货款的义务。何况在公司主体已被消灭的情况下,要求公司股东连带偿还公司债务,违背了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原则。

  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后,其股东在公司没有清算的情况下,私分公司财产,主观上有逃避债务的故意,其行为后果损害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赔偿的性质属于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的法官研究认为,确定这类侵权责任有四个要件,即清算主体不尽清算责任;企业财产流失,甚至被私分;造成债权人实际损失;债权人的损失与清算主体不尽清算责任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公司欠债权人的货款,双方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一方交付货物之后即享有要求支付货款的权利;公司的股东不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而私分公司财产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作为义务,又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这妨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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