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论公司资本制度变革(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二)要不要限制转投资。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是转投资的数额限制问题;另一个是转投资的对象问题。

    第一个问题而言,转投资有两种:一是单向转投资;二是双向转投资,即循环持股。单向转投资,公司法第12条第2款规定,除了国务院规定的控股公司和投资公司外,公司转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要不要这个限制呢?有人认为:“公司的转投资是公司的财产支配和自主经营行为,本应服从公司经营战略和盈利追求的需要,在财产能力上,它也只是公司资产的形态转换问题,并不直接影响资本真实与维持,……,而事实上,中国股份制改革和国企公司化的实践早已突破了现行公司法的比例限制”。[12]我们知道,转投资数额限制的目的在于把虚增资本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现有规定就是把虚增资本限制在2倍以内。转投资确实是不可避免的,但虚增资本是应该有所限制的,否则经济容易出泡沫,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也会整体虚化。但转投资的数额限制不利于公司信用的扩张,也不利于提高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因此,需要权衡利弊进行选择。笔者认为,需要限制,但并不一定采取现行的僵化规定。可以像发达国家那样采取税法上的调控措施。譬如,美国一些州对公司的核定股份征收特许税或者股份税。[13]这样实际上以税收手段调整了公司的转投资行为。尽管美国的这种做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虚增资本问题,但是公司资本不足往往是刺破公司面纱制度适用的重要条件,也基本上解决了虚增资本对公司债权人的危害问题。这种管制方法或许更具有灵活性。逆向转投资的害处有两个:一是抽逃投资;二是公司可以通过所设公司的逆向投资,由该公司的董事会或者董事长来操纵公司。在德国,凡是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绝对控腔,那么这个公司就不能再逆向持股。如果不控股,可以让它自由地转投资。美国把这种发行股份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叫做循环持股,循环持股在大多数州是被禁止的。[14]因此,公司法修订可以借鉴上述双向限制转投资之规定。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其关键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能作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人吗?美国的有限合伙法规定,无限合伙人可以是公司。[15]另外,根据欧洲理事会于1985年制定通过的2137/85/EEC欧洲经济利益集团规则设立的企业组织形式,叫欧洲经济利益集团,它实际就是联营。联营的股东是欧共体条约所规定的公司、行号,或其他法律体以及自然人。公司作为有限责任的主体,在经济利益集团中承担无限责任。[16]这些做法可以规避风险,可以鼓励投资。同时,也不违背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的法理,因为以其全部财产也不能承担责任时就可以通过公司破产获得解脱,原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因此需要修改我国《公司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不但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也可以作无限责任的投资人。籍此适应我国风险投资(基金)设立之需要。[17]

    (三)放松公司股份回购的限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除了减资和公司合并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各国公司法实践表明,无限制地允许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可能会导致资本虚假,危害股票公正交易,破坏股东平等,会使公司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控制股东会。因此,很多国家都限制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这种限制一般表现为三个方面:目的限制、收购财源限制和数量限制。另外还有价格限制、程序限制等。 [18]

    就第一方面来看,日本商法典第210条仅规定减资、公司合并或者受让他公司全部营业、行使公司权利所必要时、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时以及股份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份应经董事会承认等五种情形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可以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形的范围在扩大。日本在1994年的商法典修改中规定股份公司为了向本公司的董事及从业人员出售股份,可以在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1/10的限度内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封闭型公司为了自身暂时成为股权转让的对方等情形下可以取得自己公司的股份。1997年的修改又进一步规定,股份公司可以通过期权方式,向本公司董事及从业人员出售股份[19].这是适应现代社会人力资本重要性提升和公司治理结构变化而出现的重大变革。美国的规定较为宽松,不公开招股公司回购股份通常是为了消除公司的一个或者多个股东的股权,消除的理由可能是股东死亡或要求退休,也可能是股东对公司业务政策产生分歧之后协议退出公司;在公开招股公司中,公司为了利用自己的股份选择计划或者其他补偿计划,或者为了收购其他公司,或者出于财务方面的考虑,或者公司管理层面临接管威胁时将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作为巩固自己在职地位的一种防卫措施,可以回购公司股票。譬如,德拉华州公司法第160(a)条和纽约州公司法第513(a)条规定,只要不影响公司的资本账户,公司有权在股票市场上买卖本公司的股票。因此,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建立股票期权制度,应当允许公司因此收购并库存本公司股份。就第二方面而言,美国一些州规定公司回购股票以不影响公司的资本账户为前提。日本商法典第214条之4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财源进行限制。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17-3条规定, “购买本公司股份不得产生使公司自有资金减少到低于其资本加上不可分配的储备金总额的结果”。美国的规定市场化特征更为明显,它主要通过美国《国内税收法规》第五百三十一节的规定对公司的回购行为进行调控。[20]因此,尽管实践中,很多的情况下公司非常需要回购股份,但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的限制太死了,需要放松管制,但并不是不做任何管制。就第三个方面而言,德国《股份法》第71条和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17-3条都对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进行了限制,一般不得超过本公司股份的10%.在股份回购问题上,可以参考日、美等国家的实例,修改我国的公司法。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