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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与中小股东权的保护(4)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综上所述,公司分立导致公司重大改组,涉及多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属于公司运营中的重大事项。[14]在公司分立的过程中,适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将可能导致控制股东权利或影响力的滥用,侵犯中小股东的比例性权益。为恰当平衡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关系,立法者应当以股东权益的制衡为主线,完善公司分立中各利益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正当权益,又不影响公司运作的效率,这才是立法者所应当追求的“人本主义”制度目标。

    注释:

    [1] 程功 陆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与〈公司法〉的完善》,载于《财经科学》2002年增刊,//www.cel.cn/show.asp?c_id=365&c_upid=120&c_grade=3&a_id=6337 .

    [2]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序言第3页。

    [3]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

    [4] 刘俊海,同上,第624页。

    [5] 所谓“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实质上是对新设合并的逆向操作。而“存续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家或数家新公司,原公司存续,实质上是对吸收合并的逆向操作。

    [6] 刘俊海,同上,第626页。

    [7]《公司法》第7章用了4个条文(第182条、第183条、第185条、第188条)对公司分立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原则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证券委与国家体改委联合颁发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也都明文允许上市公司的分立行为。此外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也都有公司分立的相关条款。

    [8]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9] 谢清,《对我国小股东保护的立法建议》,载于《人民法院报》,2002年7月3日,//www.cel.cn/show.asp?c_id=365&c_upid=120&c_grade=3&a_id=3039 .

    [10] 金成,《公司法中股东权之保护》,载于《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5月,第17卷,第3期,第35页。

    [11] 徐伟,《公司分立中股东权保护的若干问题研究》,载于《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04年5月,第25卷,总第129期,第124页。

    [12]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30页。

    [13] 刘俊海,同上,第471页。

    [14] 徐伟,《公司分立无效之诉初探》,载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51页。

    参考文献:

    1. 程功 陆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与〈公司法〉的完善》,载于《财经科学》2002年增刊,//www.cel.cn/show.asp?c_id=365&c_upid=120&c_grade=3&a_id=6337 .

    2.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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