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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的逃避(3)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一是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为现代大多数法治国家所确认,当公司滥用其人格时,就可以要求公司背后的股东或实际投资者来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即所谓的“揭破公司的面纱”。对“一人公司”、“夫妻公司”、虚设股东的公司,均应由实际投资者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杜绝利用公司逃避债务的情况发生,维护公司法人制度。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以说是防止公司逃避债务的一项最有效的法律制度。虽然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此问题略有涉及,如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提出:“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但并未从立法上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现行的规定仅对注册资本不实的公司可以否认其法人人格,未规定其他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法律责任,且没有规定公司法人没有被撤销、歇业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向出资者行使权利的问题。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当在法律上规定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明确投资人的民事责任。

  二是运用审判手段制止公司逃废债务。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尚未确立的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确认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债务的行为无效,制止以公司分立为名逃避债务。对公司分立的,应当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的承包、租赁者,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的债务,由承包人、租赁人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租赁、承包前的债务,由公司承担责任,但产权属于公司的承包、租赁资产可以作为执行标的。

  三是追究验资单位虚假验资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规定“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此类情形,应当追加验资单位为共同被告,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惩戒虚假验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四是建立注册资本担保制度。由于公司注册资本不实是一个常见现象,建立注册资本担保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这一现象的产生,一旦发生注册资本不实现象,也可以通过追究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虽然《公司法》中没有规定注册资本担保制度,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确立注册资本担保制度是有法律根据的,而且应当在《公司法》中予以确认。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的,就可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其他法人、公民承担责任。

  五是严格公司登记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公司登记时,应当认真审查,特别是股东资格、注册资本等内容,防止和减少公司滥设行为,从源头防止滥用公司人格。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公司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同时要完善公司终结制度,《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是公司终止的依据。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只是丧失了进行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作为诉讼主体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仍然是具备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仍然不能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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