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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董事、监事的辞职程序(3)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就目前这两种做法来说,第二种做法对公司的稳定运营更有利一些,与理论上的辞职程序也更接近一些。

    在特定情况下,基于特定的目的,法律或章程也可以对董事辞职的自由予以适当限制,。例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七条规定“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其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行。但是,对董事辞职自由的限制应当是有限度的,不能为了限制该董事的辞职而无限期的不选任替任董事。

    (二)监事辞职程序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到达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时监事的职务解除。我国公司治理中监事辞职的问题与董事辞职类似,但与董事此职有区别。

    根据我国公司法,一般情况下,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属于董事会,如果监事的辞职报告交给监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后再向董事会提出召集股东大会的要求,增加了监事会召集会议的程序,降低了效率。由于监事会并没有权利对监事辞职表示同意与否的意见,因此,监事的辞职报告完全可以直接交给董事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将监事的辞职报告作为股东大会会议的一项议案。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监事应当将辞职报告交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机构,由该机构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将该辞职报告作为一项大会议案。

    为了既维护公司的有效运作,又保护董事、监事的辞职权,统一实践中的不同做法,我国公司法应当对董事、监事的辞职作出相应规定。董事长、监事会召集人、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辞职程序也应当依照公司法原理作出规定。

 郭才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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