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三分法”从表象上是在“二分法”的基础上,增加“决议不成立”为决议瑕疵的新的类型。但将“决议不成立”从“二分法”中分离出来,实质上包含了对股东大会决议新的理解。依照“三分法”的见解,股东大会决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股东大会决议的成立和生效也应与法律行为的理论相吻合。依此推论,所谓决议的不成立,是指不具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成立要件的决议。法律行为欠缺成立要件时,为法律行为不成立。同理,当股东大会决议欠缺成立要件时,应称为“决议不成立”。

    在法律行为理论的支配下,股东大会决议的成立与生效,类推适用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之法理。不过,股东大会决议作为一种社团性法律行为,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有的判例认为,股东大会决议是二人以上当事人基于平行与协同的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i]由于股东大会决议采资本多数决原则,因此,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必须由二人以上作出不无疑问,另外,参与决议的股东其平行与协同的意思表示也无须一致。但在股东大会决议的成立和生效问题上,包含了法律行为相同的法理。如法律行为欠缺成立要件时,并无讨论法律行为无效或撤销的余地。同样,必须符合成立要件的股东大会决议,才有进一步探究股东大会决议有无无效或撤销原因的必要。如果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股东大会决议瑕疵问题就根本无从谈起。所以,“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是从法律行为理论中推导出的决议瑕疵的类型。

    “三分法”导入法律行为的原理,将股东大会决议的成立与生效区分为两个不同的问题,理性地克服了“二分法”的局限,同时摆脱了“二分法”形式主义的泥潭。有些国家的立法在吸收了学说与判例的见解后,采纳了“三分法”,并不再以程序违法或内容违法简单地认定决议的撤销或无效。如《日本商法典》在1981年的修正中,一方面接受了“三分法”,另一方面将原来的决议内容违反章程作为无效的原因修改为撤销的原因。《韩国商法典》除了在1984年尾随日本商法抛弃“二分法”改采 “三分法”外,在1995的修正中同样将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改为撤销的原因。

    (三)“三分法”之界定

    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与撤销原因的界限,在早期大陆法各国的公司法理论中争议较大。被奉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制度滥觞的德国,早期的立法未能区分瑕疵的性质,都按照撤销诉讼处理。在经历了多次改革后,现行法仍未能十分清楚地界定决议无效与撤销的界限。依照《德国股份法》,关于股东大会决议的瑕疵,以撤销为原则,以无效为例外。换言之,决议不论是程序违法还是内容违法,都可构成撤销的原因;而无效决议,则采取列举的方式,明文规定无效的事由。由于决议撤销受起诉期间限制,该期间经过后,决议不能撤销,因此,决议无效与撤销的界限在某种意义上以该起诉期间的届满为标志。显然,德国的这种立法方式存在着撤销与无效的界限模糊不清的弊端。

    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制度,虽然都是以德国的立法为蓝本,但不同的是,这些公司法克服了德国法的弊端,区分了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划分了决议无效与撤销的原因。依照《日本商法典》第252条和第247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原因仅局限于违反法令;而决议撤销的原因包括股东大会召集程序或表决方法违反法令或章程,或显著不公正;决议内容违反章程以及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行使表决权所作的不当决议。《韩国商法典》借鉴了日本的经验,对于决议无效与撤销的原因基本上模仿了日本法的规定,唯独不同的一点在于,韩国商法保留了对决议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行使表决权而导致不当决议时,股东可以提诉撤销之诉或变更之诉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对于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规定,分为股东大会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违反法律或章程与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或章程两种情形。前者属于程序违法,构成决议撤销的原因;后者属于内容违法,构成决议无效的原因。这种以程序违法和内容违法分别作为决议撤销与无效的原因,固然提供了一个泾渭分明的标准,但将决议违反章程作为无效的事由似乎缺乏足够充分的理由。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