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现实情况下,要按第一种观点操作,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肯定会造成破坏,其他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这演变成广大股东去承担《公司法》立法者的失误所产生的后果,显然不公平。
(六)、对第二种观点的批判
股权中的共益权具体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决议权、选举和被选举权、公司帐册、股东会议记录查阅权、召集临时股东临时会请求权、建议权等权利。股权中自益权具体包括接受股东分配的资产受益权、剩余资产分配权、转让出资权、增资优先购买权等权利。对于股权来说,自益权和共益权是有机的结合,两者不能分离,缺一不可,股东必须通过对共益权的行使来保障自益权。若继承人继承占公司绝大比重的出资份额,成为公司的大股东,却只享有自益权,没有共益权,无权经营、管理公司,那么他的权益怎样能得到保障?所以,笔者反对将自益权和共益权分离,要么取得股东身份,享有全部股权,要么不能取得股东身份,应继承的出资份额由其他股东购之。
(七)、对第三种观点的批判
转让和继承是股东身份继受取得两种不同方式,两者的性质、产生原因和条件、依据的法律均各不相同,两者不能混为一谈。笔者赞同继承人是否取得股东身份,在公司章程没有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参照《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处理,并不是认为股权继承的性质乃是股东出资的转让,而是因为对于继承人是否取得股东身份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能参照《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处理。
参考文献:
1、参见孙有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研究》,载于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2、参见朱凌琳:《股东权可以继承吗?》,载于中国法院网。
3、参见马强:《死亡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归属问题研究》,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4、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5、参见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载于《谢怀栻法学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360—362页;梁慧星:《民法总则》(2001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2版,第79页。
6、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188页。
7、郑则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229页。
8、钱明星:《论公司财产与公司财产所有权、股东股权》,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9、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37页。
10、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410页。
11、叶林、段威:《论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及立法趋向》,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12、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411页。
13、参见章光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继承与遗赠法律问题探析—兼与公司法界商榷及对〈公司法〉部分条款的评析与修改》,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14、参见孙有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研究》,载于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15、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中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第430页。
16、引自章光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继承与遗赠法律问题探析—兼与公司法界商榷及对〈公司法〉部分条款的评析与修改》,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17、引自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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