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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下)(5)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还有储蓄合同。现在除了下岗职工,特别是双职工都下岗的以外,恐怕大家都有几文钱存在银行里面,不会说大家都去炒股票。多数人都是放在银行里面,管它贬值也好,增值也罢,将钱放在银行里作为自我保险,比如养老啊、生病的时候救急用啊等等。储蓄关系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此地重要,现在发生的案件也非常多。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企业在银行里面的往来帐户,货款、资金进进出出,结算关系也同样十分重要,也没有可适用的规则。合同法草案中本来规定了结算合同和储蓄合同,但是为什么后来删掉了?主要是担心这类合同中,涉及到银行尤其是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益,万一在对待储户和银行的利害关系方面,法律的意见与银行的意见不一致,银行业全面反对起我们的合同法,又多了这样一大类对立面,那更不得了!基于此,不得不忍痛割爱,将如此重要的合同也删掉了。所有删掉的这些合同,都是非常可惜的!

  还有另外几种合同原来就没有规定,如医疗服务合同、培训合同、饮食住宿服务合同、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是当时学者起草的时候就没有起草出来。主要考虑到,学者不可能也没有权利去调查,如果到这些主管部门去调查,人家会接待你吗?当时学者们决定先起草其他合同,这几个合同待法工委专门组织起草人员到这些部门去开调查会、座谈会,然后来起草。当时是这样设想的,但到了1994年的11月,其他的稿件交来统稿的时候,就没有人再提这事。立法机关没有提及,其他起草人员也未提及,我是来统稿的,就把现有的稿件统完算了。因此这几个合同当初也就舍弃了,但不能否认,这些合同是非常重要的。

  3.有些条文存在逻辑上的混乱

  (1)第6章以合同终止代替合同消灭的概念。这需要涉及解除合同问题,所谓解除就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协议等消灭有效合同。解除发生两种后果:一种是从解除之时,这个合同全部无效,将来的不能再履行,已经履行的要恢复原状,这叫狭义的解除。一种是从解除之时,只是后来的不能履行,已经履行的有效,这种情况叫做终止。现在的合同法用终止来表示消灭,将终止与狭义的解除两种情况合在一起叫做解除。由于概念上的不清楚造成了法律条文在逻辑上的混乱。

  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这一章,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这里说的终止当然就是不能履行,已经履行的怎么办呢?该条后边说了,“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所说的合同性质是什么呢?按照所设想的这里是讲的某一类合同,我们把它叫做继续性的合同。什么叫做继续性的合同呢?第一,合伙;第二,租赁;第三,劳务的提供;第四,继续性供应;如订报纸等。

  先说合伙合同,根据合伙合同,把一个合伙企业合作搞二十年,中间搞了三年五年以后解除了合伙合同,这种情况下已经履行的部分比如分享的利润、分担的风险怎么恢复原状?因此这样的合伙合同一旦解除,最好的办法是过去已经履行的让它有效,即使过去已经履行发生争议的比如投资没有到位,或者应该分配的利润没有分配,按照原来合同约定去解决非常方便,不需要将已经履行的部分再恢复原状。

  再说租赁合同,以房屋租赁合同为例,签一个20年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已经住了十年或者五年解除了合同,怎么恢复原状,交了房租难道退吗,房子使用了五年怎么恢复,因此这样的合同让它过去的方法非常简便,我们只解决解除以后的关系就行了。

  还有劳务提供合同,到一个建筑公司去打工,签订合同比如说两年、三年,工人工作了一年半、半年就解除了合同回去了,怎么恢复原状呢,过去的工资、福利怎么计算呢,无法恢复原状,索性就让过去已经履行的有效,否则法官处理这类的案件,很难做到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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