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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下)(7)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谈合同法的不足,一定要提到“情势变更原则”的废存问题。“情势变更原则”从第一个草案设计了这个制度之后,也是一路上过关斩将,虽然过去有分歧,少数同志曾经反对,但是法官和起草人、立法机关的意见总体上是一致的。但到了最后在人大会上讨论时被删掉了。法官、学者为之痛心。但冷静思考之后觉得删掉“情势变更原则”还是情有可原的,这是因为处在这个历史背景之下,法院的权威低下,如果在十年之前人大审议通过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不会发生问题,一定顺利通过,十年之后(我们的法官队伍得到净化、整体素质提高)也一定顺利通过,偏偏在这个时候,人民群众、人大代表对法院有一肚子意见的情况下,看到情势变更这个奇特的制度,经人一解释,知道情势变更是授权条款,授权法院协调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可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那还得了,大家一听法院的权利如此之大,没有授权还出现那么多大家不满意的裁判不公的案件,给法院那么大的权利,这无疑是给司法腐败又一个上方宝剑。让学者来解释或者让法院举几个例子,情势变更和正常的商业风险的界限是很清楚的,但在实务操作上确实有难度、不好操作,比如金融风险,合同上约定的货币是外币,那个国家货币贬值,贬到什么时候是情势变更呢,30%、15%、50%、100%、200%,刀砍在哪里确实很难,法律是概括式的授权,无法具体授权。这时我们需要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判决,如果人家认为30%就构成情势变更,我们也可以把刀砍在30%,照次办理。法院为坚持保留“情势变更原则”举了几个案子,其中一个说的是海南房地产的案件,在原来很热的时候,房地产市场火爆,后来发生了这样大的变化,当事人要求按情势变更处理。但就这类案件非常有争议,人大代表们一听,更不得了,房地产火爆是你们这些炒家自己炒上去的,炒出问题了,又说发生了情势变更,要求免除责任。“情势变更原则”给我们的人大代表这样一个印象,一下子一边倒的意见认为必须删掉这个原则。我们的人民代表并不都是精通法律的,很容易受这种消极思想的影响,一旦这种思想占了主流,其他的都统统的不考虑了,比如绝大多数法官是正直的、正派的,我们有审级制度,一审判决不公正,还有二审还有再审,最后还有检察机关抗诉,相信大多数案件是公正的。这些解释在这个时候显得非常苍白无力。法工委的同志分析,如果不删掉“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法肯定就通不过。最后只有王家福先生这样少数的几位议员还在那里坚持,最后,实在坚持不了了,只好放弃。说?明删掉情势变更原则实在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情况,可以理解。但删掉这些制度实在是非常可惜的,将来制定民法典的时候还要把它规定上去。

  上述不足之处,我们并没有放弃弥补的努力,我们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对这部合同法作周全、严谨、科学的司法解释,更寄希望于我们的每一位法官以一种职业责任心和正义感来正确实施这部合同法。

  四、结语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的民商法从未象今天这样引人注目。合同法的颁布,无疑使更多的人们意识到市场经济应该是地地道道的法治经济,奉行改革开放政策、走市场经济道路的国家必须要“依法治国”。合同法从立法指导思想到法律基本原则再到具体的制度设计,无不体现了民法的精髓:“自由”、“平等”、“博爱”,使所有的法律主体都能从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了解到自己权利,同时也清楚了他人的权利。合同法通过确立一系列科学、明确的交易规则,实现着经济效率和社会正义的完美结合。因此,我们可以骄傲地说,这部合同法是新中国民商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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