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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合同法:成功与不足(2)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三)统一合同法,从中国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和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采纳现代合同法的各项新规则和新制度。例如,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和先契约义务(42条);规定附随义务(61条2款);规定后契约义务(92条);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66条)和不安抗辩权(68、69条);规定表见代理(49条)和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50条);规定无权处分行为(51条);详细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要约承诺规则(13-35条);规定合同的成立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10条);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原则上有效,例外无效(53条);借鉴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规定拒绝履行立即发生解除权(94条2项)和违约责任(108条);规定强制实际履行规则(110条);规定合同的相对性原则(121条);规定违约责任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122条);规定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124条);规定合同解释的方法和规则(125条);规定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转移原则(142-149条);规定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150条);承揽人的留置权(264条)和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286条)等制度。规定了各种新的合同,如赠与合同(11章)、融资租赁合同(14章)、委托合同(21章)、行纪合同(22章)、居间合同(23章)等;规定了法定解除权(94条)和约定解除权(93条)。

  (四)统一合同法,在价值取向上兼顾经济发展和社会公正,强调对消费者和劳动者的法律保护。既注重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生产力发展,又注重维护社会公益,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不允许靠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消费者和劳动者牟利。统一合同法规定了对格式合同的管制手段(39-41条);规定免除人身伤害责任、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53条);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原则(292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先买权(230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人的租赁权(234条);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迟延支付达到全部价款1/5,出卖人才能行使解除权(167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或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受赠人可以请求强制执行(186条2款、188条)等制度。在设计和拟定法律条文时,凡涉及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均首先考虑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利益,贯彻保护弱者原则。

  (五)统一合同法,总结整理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经验和司法经验,凡民法通则、三个合同法经实践证明是正确、合理的制度和规则均予以保留,将司法实践中创设的合理的解释性规则和判例规则,上升为法律规定。例如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定义、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均以民法通则的规定为基础;合同分则以三个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为基础;规定违约损害赔偿包括可得利益(113条),是采纳人民法院的司法经验;规定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53条),就是采纳天津法院关于工伤概不负责案判决所确立的裁判规则。

  (六)统一合同法,针对我国转轨时期的特点和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规定各种法律对策。例如,针对“三角债”问题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73条);针对债务人的赖帐行为规定债权人撤销权制度(74条);针对实务中因未办产权过户而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错误做法,规定由出卖人负担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135条);针对建设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严重社会问题,规定建设工程合同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签订(271条),规定实现监理制(276条),明文禁止发包人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分包(272条1款),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272条3款),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82条);针对裁判实务中滥用诉讼法关于第三人的规定的倾向,规定合同相对性原则(121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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