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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的若干问题(7)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如在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张学珍等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任。”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这种行为应认定无效。当时,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对上述看法予以明确的肯定;现在,对这类免责条款的否定性评价更是被立法机关明文写入合同法中。需要特别一提的是,免责条款与消费者保护的关系。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予了特殊保护。由于消费者属于分散、无序的一个群体,其意思自由常常受到限制。为此,消法赋予了消费者一系列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例如,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当然,合同的免责条款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归于无效,如果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没有违反合同的主要目的,就应本着合同自由的原则确认其法律拘束力。

  合同解释是合同法上的重要制度,这种制度旨在探求缔约当事人表示于外的共同真实意思。合同解释有文义、体系、习惯、目的、诚信等基本原则。在解释实践中应以客观解释为主,同时辅之以主观解释,运用解释规则澄清、确定合同意思表示或者作出合理的补充。解释原则在适用时有大致的顺序,但不可拘泥于顺序,应以使合同合法、有效、合理、公平为解释的指导原则。合同解释制度在我国的良好运作有赖于理论上的进一步研究和法官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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