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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4)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事实劳动关系的提出与劳动合同关系的特点有关,劳动者的劳动(劳务)一旦付出,就不能收回,即便劳动合同无效,也不可能像一般合同无效那样以双方返还、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来处理,否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能适用事实劳动关系的理论来处理当前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在涉及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时,国外也有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理论,如德国法认为,如果劳动合同被宣告完全无效的话,业以存在的劳动关系将被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其对未来没有约束力,但只要一方付出了劳动,该劳动关系就被视为处于有合同状态。[9]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何谓事实劳动关系也有不同看法,有认为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10]有认为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合同又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11]还有认为是一种形式要件不合法而实质要件均合法的劳动关系。[12]我们认为,要准确界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既要把握其实质,又要有高度的涵盖。因此,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从属性劳动、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的劳动力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一般认为,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二是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三是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就事实劳动关系的本质而言,与劳动关系并无本质差异,之所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它可能是由于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要件,或者是订立劳动合同有瑕疵,或者是主体不适格(主体不适格只存在于劳动者方面而非用人单位)。以下我们分别进行讨论。

  1、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就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而言,一般认为目前我国《劳动法》只认可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动法》第19条规定的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大多数解释认为该条款要求书面形式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没有书面形式,自然导致合同无效。从实践中看,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引起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在审理劳动合同纠纷中,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于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或者不受理,或者认定为无效,因此导致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如何判断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的效力?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进行无书面形式则无效的推理。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可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否定其效力,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此外,地方性法规如2001年《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2002年《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也有类似规定。[13]从上述规定的内容看,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不能简单将其视其为无效,而是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还涉及到合同期限的认定问题。其涉及的具体问题是:没有书面合同形式,合同期究竟有多长?合同双方能否随时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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