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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新论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一、分期付款买卖概说

  (一)分期付款买卖的产生和意义

  分期付款买卖作为买卖合同的特殊形式,早在罗马时就已存在。但分期付款买卖方式的广泛应用,则是在19世纪以后。最初使用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耐用消费品是发生在19世纪美国极为发达的家居业(furniture industry)。而到一战期间,分期付款成为汽车产业主导销售方式时,分期付款才显示出巨大的制度价值,备受消费者和销售商的青睐。从此,分期付款进一步被推广应用,成为绝大部分耐用消费品买卖的主要方式。上述事实的出现并非偶然,分期付款买卖并不是凭空而生,它的推广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1、大型耐用商品市场的形成为其提供大显身手的场所和物质基础。没有耐用消费品的大量供给和需求,分期付款只能是一种生命力有限的古老制度,根本谈不上发展和勃兴。2、信用制度体系的确立。“在资本主义经济中,信用(credit,finance,sicherang)是支持市场(market),发展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手段,而且信用制度的核心是担保制度。”⑤西方国家在传统的担保制度的基础上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和改造,创造了所有权保留、担保利益等制度;个人信用体制的建设也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信用制度的完备和配套,有效的降低了分期付款销售的风险,促进了分期付款买卖的勃兴。

  分期付款本质是一种买卖关系,但它又蕴含着消费信用关系。由于社会经济对信用买卖方式的需求,产生了分期付款这一消费信用方式;分期付款买卖反过来又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显示自身的制度价值。分期付款的出现对市场经济有着重大的作用:分期付款有效地调和着市场供给、需求和购买力之间的矛盾。分期付款基于对未来买者(prospective purchasers)授信,使传统的消费行为模式发生改变,由先存钱后消费演变为先消费后付款,这极大的提升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和购买力,缓和了二战后生产力大发展导致的生产过剩的危机,又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同时又使人民生活水平更上一个台阶。由于分期付款方式的广泛使用,整个社会经济的效率提高,商品流通加快,库存减少,投资的资金能够迅速回笼。

  (二)分期付款买卖的含义与特征

  分期付款是和赊销、消费贷款并列的一种消费信用(consumer credit)方式,买卖双方一般约定,由买方先占有标的物,而买方为购得消费品或取得劳务,价款得分成几次向卖方支付。它与赊销的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有分期付款的约定,赊销一般被认为是一次性付款(in a lump sum)。分期付款多用于购买高档耐用的消费品或房屋、汽车等属于中长期的消费信用。

  分期付款作为一种消费信用方式是附载于现实的交易过程中的,它本质上是一种销售形式或交易。分期付款交易的目的就是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具有一般买卖合同的有偿、双务、诺成性等基本特征。但分期付款在买卖合同中仅是一项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只有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买卖双方按约履行,分期付款的授信功能才会真正实现。

  分期付款买卖,是当事人双方约定,出卖人一方先行给付标的物,而买受人分期给付价金的买卖合同。其特殊之处就在于:

  1、物先给付性。分期付款买卖是“物先交付型”买卖,在买方全部清偿价金之前,出卖方已先交付标的物于买受人,由其占有、使用。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方通常是在给付第一笔款项(a down payment)后取得标的物的占有的,但这并不影响分期付款买卖物先交付的性质:在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最终实现上,显然仍存在一定的时间差。

  2、交付必须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只能采用现实交付的方式,拟制交付则为法律所不许。因为拟制交付只是创设物权上的权利,不能使买受人取得对标的物的直接占有。此外,“分期付款买卖,概念上则唯须给付,不必包含所有权之移转”。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的移转,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所有权自物的交付时起移转。据此,美国的分期付款买卖可分为二种:一是一般的分期付款销售(installment sale),一是保留所有权(title retention)的分期付款销售(conditional sale)。在英国也有类似的信用销售和附条件销售之分。前者是从一开始交付时便获得了所有权,后者是卖方保留了所有权以担保价金的清偿①。分期付款买卖的标的物,自交付时起,其风险负担移转于买受人,出卖人保留所有权与否,则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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