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签字有两种基本的功能:一是确认发报人的身份,二是证实作者同意该文件内容并对此负责。因此,在电子环境中,只要使用一种办法来鉴别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并证实该发端人认可了该数据电文的内容即达到签字的基本法律功能。因此,我们可以采纳《电子商业示范法》的规定:如果数据电文的发端人使用了一种既可鉴定该人身份,又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办法,且从所有各种情况看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的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用的,即满足了签字确认的要求。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就可以采用已经研究出来的电子签字来认证edi文件, 或在通讯协议中对电子认证的方法和程序作出相应的规定。
3.我国海商法应增加对电子提单的规定
国际商会通过的《incoterm 1990 》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提供各种单证,并在其贸易术语中规定,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通讯条件的,凡卖方应出具提交的各种单证和凭证均可以具有同等效力的edi单证所代替。我国的海商法也应增加对电子提单的规定, 扩大“书面提单”的涵义,使其能包括电子提单在内。
关于提单的背书转让问题,我们可以参照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通过的《电子提单规则》的规定:在采用电子提单时,发货人和承运人必须事先约定他们将采用电子方式进行通讯,并将使用电子提单而不使用书面提单,当事人通过协议以电子密码的通知代替传统的背书来实现提单的转让,从而谁持有密码,谁就享有货物所有权。
4.对合同订立的有关规定
1)edi发出的要约和承诺应视为对计算机的运作拥有最后支配权的人的意思表示,并由该人对其计算机系统所作出的一切决定承担责任。2)法律应规定edi要约是不可撤消的。3 )对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采取“到达生效原则”,以电子报文收到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edi )暂行规定》中就有类似条款:电子报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edi 服务中心并存入接收方子邮箱内的时间为准;若发送方的电子报文送到edi服务中心接收方,而没收到要求的回应,应设法通知edi中心或接收方, 若在某一合理时间内仍未收到提取报文的回应,则该电子报文视为未收到。
5.关于对安全保护措施的有关规定
我国法律应该规定用edi方式传输财务金融信息、 贸易合同或其它敏感性的重要信息时保护电子报文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有:1 )电子贸易数据的接收人在收到电文时应发出收妥通知。如收到的电文显示条理不清、形式上不正确或不完整,接收人应尽快将此情况通知发送人。2 )各当事人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对他们之间交换的数据采用密码方式和其它办法,给予特别保护。3)对于那些需要特殊保密程序处理的edi信息采用加密和核实的办法。所谓加密就是把信息编译成不能看懂的资料,然后再把这种不易识别的代码资料传送给采用同样编码方法贸易伙伴,再由贸易伙伴对传过来的码信息进行解密,还原成可读懂的信息资料,这样就可以防止信息在传送过程中泄密。所谓核实就是edi 服文编成密码报文,然后把加密和未加密的两份edi报文都发给接收者, 接收者在收到后用编制密码的工具把未加的edi报文转换成密码, 再把它和收到的加密报文比较,如果两者一致,则证实未被篡改。
刘士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