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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运合同若干问题研究(4)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是行政机关为了公众的利益,对运输行为进行的行政控制。禁止运输的货物一般都是对社会有危险的货物或者对社会没有任何好处的货物,比如黄色书刊,是属于禁止运输的范围。限制运输是对少数物资的流动须经过批准,当事人凭批准的文件实现物资的位移。比如,一些治疗精神病的麻醉药品,就属于限制运输的物品,当事人需要办理相应的准运证才能运输。违反此项义务通常是要承担行政责任的。

  3、遵守铁路运价的义务

  这项义务主要是铁路承运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铁路货物运价实行国家定价的原则,主要价格由国家制定,铁路承运人与托运人按照国家批准的运价计算运费。随着铁路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具体的运费,得这种协商确定的运费,是根据国家运价为基础的,不能认为是当事人自由定价。如果铁路承运人违反收费规定,则要承担行政责任。

  除了以上的法定义务外,由于铁路货运合同的特殊性,当事人的许多权利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并不需要协商,托运人按照承运人的要求填写运单,交付货物,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大量的有关铁路货运合同的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这些合同义务,通过法律形式明示,也成为法定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不履行义务则构成违反合同的责任条件。比如,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托运人有如实申报货物情况的义务,不履行这项义务,则要承担违约责任。⑤

  (二)合同履行的内容

  由于铁路货运合同自身存在的特点,当事人对合同每一个细节进行协商是很难的,而且也是不经济的,从便利当事人、节约谈判成本、提高合同效率的角度出发,各国一般采取两种办法解决大量的合同谈判基础问题。第一,是由服务提供方制定标准合同文本,通过格式合同的形式减少协商的过程,提高签订合同的效率;第二,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市场的成份多一些,第二种是行政的成份多一些。也有采取的是两种方式的兼容,即既有法律的规定,也有合同文本的规定。我国运输合同立法,按不同的运输方式,采取不同的形式。在民航、铁路和海商方面,国家立法占主导;而在公路、水路运输方面,又是市场化的成份多些。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协商签订公路和水路运输合同。

  综合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把履行铁路货运合同的权利义务分为三个阶段:

  1、承运阶段。

  这是铁路货运合同履行的第一阶段。这个阶段有的可能与签订合同同时进行,有的则可能分别进行。所谓承运,就是承运人接受货物并开始运输生产活动。从本质上说,铁路货物运输的性质是承运人提供具有服务性的运输劳务行为,承运人通过自己的运输行为,实现货物的位移目的。运送货物是铁路货运合同的第一目标。如果没有货物,则不存在合同的履行。因此,合同履行,都是围绕着货物这个特定物的位移开展的。

  在铁路货物运输中,零担货物运输合同通常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你到车站托运货物,应当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确认收到货物,才与你签订合同。如果你与承运人商量第二天交付货物,则合同也可以成立生效,但交付货物的义务的时间不是当时而是第二日。托运人支付运费也是一样,可以当即支付也可以在约定的时间支付运费,甚至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即收货人支付运费。这一阶段,履行的主体即合同的主体为托运人与承运人,履行的工作内容为交付货物、支付运费。围绕这两大项工作,其权利义务分别为:

  (1)托运人履行铁路货运合同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托运人应当按照铁路货运合同的约定及时向铁路承运人提供运输的货物。货物是运送的对象,也是履行铁路货运合同的主要内容。只有托运人提供了运输的货物,铁路货运合同的履行才能开始。否则,其他义务的履行就难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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