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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运合同若干问题研究(9)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假定:

  (1)一批货物实际价值为20万元,货物重量2000公斤,托运人声明价值为10万元。损坏部分的重量为1000公斤,则托运人实际能够得到的赔偿额为:

  1000÷2000×100000=50000(元)

  (2)该批货物托运人声明价值为20万元,损失部分重量仍为1000公斤,则托运人实际能够得到的赔偿额为:

  1000÷2000×200000=10000(元)

  也就是说,当托运人如实申报货物的实际价值时,不管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都能得到足额的赔偿,如果不足额,则只能得到部分赔偿。

  5、逾期到达

  逾期违约责任是指承运人不能在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至到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逾期违约责任形式通常是支付逾期到达的违约金。

  对于货物运输来讲,逾期是个客观事实,只要发生逾期,就构成承运人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但逾期可能产生以下后果:一是货物完好,但收货人因为逾期而拒领货物,同时向托运人追索购销合同约定的不能按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托运人按合同约定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这部分损失如何处理?二是货物逾期后,货物本身发生腐烂变质,有的全部损失,有的部分损失;三是货物本身完好,但错过市场销售时机,收货人降价处理的差价损失;四是逾期到达超过保质期,损失怎么办?五是货物逾期后丧失使用价值,怎么办?等等。

  货物逾期的时间长短与货物损失之间存在联系的,怎么处理?联系不密切的,又如何处理?实践中,有的当事人运输粮食,超过运到期限1天,收货人取货时发现霉变,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有的运送种子逾期,超过了播种期的,种子只能当作一般粮食处理,其差价损失该不该赔?

  逾期产生上述后果,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货物的物理形态未变,但价值形态发生很大变化,有的可能彻底失去使用价值而变成废物;二类货物发生损坏,比如腐烂变质,不能食用等;三类是质量下降的损失。对此,既不能说承运人一概不赔,也不能说一概都赔,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结合铁路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对于逾期的责任,首先是逾期违约金,应当以运费为限。对于因逾期而造成托运人其他损失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双方对货物运输期限有特殊要求的,或者托运人在托运时声明货物的性质不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达的,承运人如果逾期,则应当承担货物实际价值降低的赔偿责任;如果托运人没有声明而按照一般运到期限运输的,因货物逾期而导致货物的市场价格降低、过了保质期间等情况的,承运人不承担此种损失的责任。

  具体而言,在托运人未对货物运期限作出特殊要求时,则:(1)对托运人未能按照履行下一合同约定而向需方支付了违约金的损失,应由托运人承担。(2)货物逾期发生腐烂变质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3)货物逾期错过市场销售时机,托运人降价处理的差价损失,应由托运人承担。(4)货物逾期超过保质期的,托运人承担其不利的后果。(5)货物逾期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货物灭失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注释:

  ①即合同法第47条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第48条、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合同;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职权签订的合同;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签订的合同。

  ②王利明著:《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8条。

  ④扈纪华主编:《合同法释义与适用指南》,红旗出版社1999年版,第434页。

  ⑤类似此种情况的,在合同法中比较普遍。但合同法规定的义务性规范,一般情况下具有两种不同性质:即民法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和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规范。违反民法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构成违约责任;违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则构成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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