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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与信赖利益(2)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另有主张利益说的学者认为,“受到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信赖产生的利益,”〔5〕(P151 )此种学说虽在表述上与上述观点略有不同,但仍将利益作为信赖产生的结果,有未来利益之嫌。

  2.该说模糊了信赖利益与信赖利益损失。依利益说,信赖利益是信赖合同有效或成立所带来的利益。由此推理,信赖利益损失即信赖合同有效或成立所带来的利益,但因合同无效或未成立而丧失。然而,利益说主张者所列举的诸项信赖利益损失中无一项可称谓信赖合同有效或成立所带来因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而丧失的利益。缔约费用是利益说首先列举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邮电费用、赴订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P111)此项费用,不论合同有效无效, 合同是否如约履行均已实际支出。只是一方当事人按合同履行了义务,对方当事人获得了期待利益,缔约损失可能被获得的巨大利益所遮掩、所吞并;而合同无效或合同不成立,当事人无法获得期待利益的满足,缔约损失方突出地呈现出来。缔约损失绝非因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而发生的,因缔约支付的金钱亦绝非是信赖合同成立或有效所带来的利益。

  (三)处境变更说

  该说认为,“信赖利益指原告信赖被告的约定(许诺),使自己产生自我状态的变更,”〔6 〕“自我状态的变更”抑或“自我处境的变更”实际上是损失说的变相表述,意指因信赖许诺而致自己财产的减少和与他人订约机会的丧失。故此说仍缺乏论理性,并难以与“信赖”一语相区别。

  富勒在解释信赖利益时说:“基于对被告之许诺的信赖,原告改变了他的处境。例如,依据土地买卖合同,买方在调查卖方的所有权上支付了费用,或者错过了订立其他合同的机会。我们可以判给原告损害赔偿以消除他因信赖被告之允诺而遭受的损害。我们的目的是要使他恢复到与允诺作出前一样的处境。在这种场合受到保护的利益可叫作信赖利益。”〔1〕富勒先生的论述较好地把握住了信赖与信赖利益的关系,以及与返还利益、期待利益的区别。但在之后的论述中他似乎又将信赖与信赖利益混为一谈。他说:“信赖通常造成具有肯定性质的损失(劳动和金钱的支出),收益之机会可能因为信赖某允诺而错过也是无疑的。信赖利益应解释为至少主要包括妨碍的收益以及造成的损失。 ”〔1〕将信赖与信赖利益混为一谈的结果是重蹈损失说的覆辙。

  笔者认为,信赖(reliance on promise )和信赖利益(reliance interest)同为美国法所创建, 但二者具有截然不同的内涵和语言环境。对允诺的信赖是合同效力的重要问题,而信赖利益却是合同救济中的问题,是损害赔偿法域的概念。

  信赖,是指当事人相信要约或合同而为准备签定合同、签定合同、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导致的财产减少和与他人订约机会的丧失。可见,信赖首先是一种善良的心理状态,其次是受该善良的心理状态趋使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致造成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机会损失。财产损失包括:(1 )为准备签约或为签约而支出的费用。(2)因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3)上述支出费用造成的利益损失。 机会损失是当事人相信要约或合同而不作为所导致的与他人订约机会的丧失,是一种可得利益损失。信赖是要约或合同具有法律强制力的重要根据,“契约法奠定于具有被信赖的约定才赋予拘束力的这一根本原则之上。”〔6〕

  信赖利益,是指对合同或要约赋予了信赖的一方当事人所故有的,因信赖可能或已经受到损失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是内容截然不同的两种利益,但均为赔偿法所保护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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