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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在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受损害一方的当事人有权采取某些补救措施,它们包括:(1)停止继续履行合同;(2)诉请赔偿损失;(3)诉请给付劳务报酬;(4)诉请强制履行合同义务;(5)诉请法院发布禁令。

  一、受害方停止继续履约

  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视原合同已经解除,同时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原合同。但是根据1939年戴依斯诉英国国际矿业公司案判例,主张撤约权的当事人有义务返还他已经取得的利益(例如货款),在该当事人诉请违约赔偿时,则应在索赔数额中扣除其所得价款或利益[1].在原合同中约定给付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买受人违约,则他无权请求返还定金[2].

  值得说明的是,这一补救措施仅适用于实质性违约的情况。在当事人仅违反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情况下,受损害的当事人仍须履行原合同义务,但他有权就所受损失诉请赔偿。

  二、受害方诉请赔偿

  在当事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起赔偿之诉:但如果该当事人没有遭受实际损失,他通常仅能获得名义性赔偿而不能取得实质性赔偿。前者通常是以少量金钱给付来确认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一)赔偿额的计算

  根据普通法判例,实质性赔偿额的计算应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依据原合同被履行的情况下受害方应当获得的利益来计算赔偿额。这一原则在法律适用中又可分为若干种情况。首先,在原合同为货物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所涉货物随时可以在市场上买到,赔偿额应以该货物的原合同价格与违约时其市场价格的差额为准。因此,如果该市场价等于或低于原合同价格,那么受害方当事人将不能取得实质性赔偿。其次,在原合同标的为特别订做物并且在市场上无法买到的情况下,如果买受人购买该物用于再销售并且出卖人知道这一情况,那么违约供货人应支付的赔偿额以买受人的利润损失为准[3].再次,在当事人行为构成侵权或属于违约解雇他人的情况下,受害方应取得的赔偿金中应包括其全部收入损失。最后,在依据上述原则计算赔偿金时,还应考虑受害方当事人因此而蒙受的税收损失:其中受害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减少其税收负担的,在赔偿金计算时应减去该税额;受害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增加税收负担的,则应在计算赔偿金时增加该税额[4].此外,在一方当事人提前违约的情况下,受害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给付与实际违约相同的赔偿金;但如果受害方当事人在合同届期时也将不能履约的,则应视为原合同已被解除,该当事人无权诉请赔偿。

  2.在依据上一规则计算赔偿额时,规则中所说的受害方应当获得的利益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约时可以合理预见的利益。这一原则由1854年海德莱诉伯克塞得利案判例所确立。根据该判例,只有在违约当事人应当合理预见其行为直接(而非间接)会造成对方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才对该损失额承担责任。在该案中,原告磨坊中有一机轴断裂,原告委托被告将该机轴带给某制造商重做。后因被告过错拖延致使原告磨坊不合理地延长了停工时伺。法院判裁: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此部分利润损失承担责任,因为他可以预见其行为直接会造成原告的利润损失[5].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拒绝交货或迟延交货的情况。例如在1949年维多利亚洗衣店诉纽曼工业公司案中,原告洗衣房向被告购买一台锅炉,而被告在规定交货期的5个月后才履行交货。原告就延迟交货期内的日常生意和几宗重要染色生意的利润损失诉请赔偿。法院判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洗衣店的日常利益损失,但对原告染色生意的利润损失不承担责任,因为它是被告所不应当预见的损失[6].

  3.如果根据合理推定,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就已经预见到违约行为可能会造成某种损失,那么即使该损失并不是该违约行为的直接自然结果,受害方当事人仍有权就其诉请赔偿。例如在1923年宾诺克布鲁斯诉利斯公司案中,原告向I公司购买了一批椰仁饼,此后又将其转卖给A公司,而A公司又将该货物卖给B销售商,B销售商最后将其卖给农民喂牲口。由于该椰仁饼有毒导致牲口死亡,各环节的买受人均向其出卖方起诉,原告遂向L公司诉请追偿。法院判决:由于当事人双方均应当预见该椰仁饼最终用于喂养牲口,故原告有权对其在其他诉讼中支付的赔偿和费用向l公司追偿[7].值得说明的是,在涉及此类情况的案件中, 1873年豪民诉内陆铁路公司案判例规则似乎具有更实际的意义。根据该判例,如果当事人一方违约会给对方造成不寻常的损失,那么后者应当在订约时就将这一情况告知前者,否则不能推定当事人对此类损失应当预见[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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