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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票合同的民法思考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概述:本文试图从彩票购买合同的性质、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履行等方面对彩票购买合同进行一个法律上的思考,并试图在讨论的同时对未来的彩票立法提出一些意见。

  “彩票热”在最近几年席卷全国,出现了一支人数庞大的彩民队伍。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正式批准发行14年,销售额逐年增加,至99年底已完成销售额504亿人民币,此款对我国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起至了不可低估的财力支持,对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彩票越来越走进广大人民的生活,一系列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而我国现在尚无专门的彩票法,对于彩票立法而言,有的仅是数量极少的且极为零散的行政规章,这显然不适应我国当前实践发展的需要,因此彩票立法已成为大势所趋,而我们就其中彩票购买合同进行一些理论上的讨论无疑是具有其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价值的。

  关键字:彩票、彩票购买合同、射幸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履行

  (一)彩票概述:

  彩票是印有号码或图形(文字),由人们自愿购买并能够证明购买人拥有按特定规则获取奖励的书面凭证。它是一种建立在机会均等基础上,公平竞争的娱乐性游戏。从整体上而言,其最大的特点是:不记名,不还本,不记息,其运作机理是利用人们生而有之的追逐财富且相信可以侥幸致富的心理借以募集钱财或敛财。

  早在十五世纪,欧洲便开始流行彩票,而我国在清朝末年,也有了由江苏、安徽等地官府以招募捐赈款名义发行的彩票。从发行主体来看,彩票有两种:一是官方发行的彩票,二是私人发行的彩票。从彩票发行的主观动机与目的来看,又可以将彩票分为公益性彩票与营利性彩票。从其游戏规则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即开型、乐透型与传统型。即开型是指购买者在购票后,立即就可以了解其中奖与否并可当即兑奖;乐透型是指顾客自己选号码,通常是在一组数域中选出若干个号码(选六个最多,如六合彩),奖金依所选号码选中的多少分成奖级,这是目前世界上的主流;而传统型是指由发行部门事先将固定编组、中奖形式、奖金等级和得奖金额或实物公布于众,事先在彩票上印好顺序号码,在规定的抽奖日期按规则利用摇奖等办法选出若干组中奖号码,分别作为中奖等级。

  以上是对彩票广义上的讨论,而对于我国具体而言,因为发行主体只能是国家,同时只能是公益性的,所以与广义上的彩票有很大的区别。参照有关行政规章,我们可以试着这样定义,在我国,彩票是经国家许可由国家有关机构发行的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或公益事业,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供人们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凭证。它具有以下六大特性:社会性、公益性、娱乐性、计划性、市场性和经济性。它有一定的博彩性和“投机性”,但其与赌博有很大的区别:首先在表面上两者的资金返还率有所不同,赌博一般有50%左右,而我国彩票一般只有30%左右;从目的上而言,彩票有赌博所没有的公益性,其大部分资金是用于了国家的公益事业;最后从法律上而言,赌博是国家禁止的行为,而彩票则是国家政策所支持的,被有学者认为是“第六大产业”,是有益于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

  整个彩票市场运行过程在理论上可分为两大块,一是国家有关机关批准、监督发行机构所发生的法律关系,这其中主要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由国家对整个市场进行调控与监督,这里体现的主要是行政权的强制性与彩票的国家垄断性,国家对彩票发行的种类与额度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另一块是在彩票购买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这里发行机构与广大彩民是处于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彩民对自己的行为是完全自愿的,在这一过程中的平等性与自愿性是具有典型的民事特征的,对其调整主要是适用民法上的理论与原则的。当然,这里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在总体上一个相对的划分,但对于理论上的讨论确颇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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