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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认购书相关法律问题辨析(3)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4)在预售认购书中,直接体现双方利益的是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有关定金规定的性质兼有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两种性质。认购书中常常出现订金、押金等字眼,不能将其一概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但如果认购书上记明: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违约订金、押金不退还,出卖人违约双倍返还订金、押金,那么,此时订金和押金即具有定金的性质。认购书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是为了保障签订本约而交付的定金。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收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条规定了立约定金的定金罚则效力。《解释》关于认购书中定金的处理方式即源自该法律规定。具体的说,定金具有担保功能,认购书中的定金,其目的是担保双方的诚信谈判义务,已达成正式的预售合同。根据前文分析,认购书属于将行谈判的预约,双方当事人的只负有诚信谈判的义务,而不负有实现特定结果(签署正式预售合同)的义务。所以,如果购房人已尽了诚信谈判义务,但却因其他因素未能签署正式的预售合同,定金条款也不能发生作用,而应将定金退还预购人,若因开发商的原因违反了诚信谈判义务,而未能签署正式预售合同,将不是认购书中所述的退回定金,而应是双倍返还。若因预售双方当事人就有关条款存在争议或不能归责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本约不能签订时,返还定金即可,这并不影响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已尽到了诚信谈判义务,却不能签订本约,双方当然都有权放弃签约的权利。

    3、对《解释》的补充建议

    从预约合同的理论上讲,签订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条件应当比一般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的条件严格,这也是各国立法的趋势,不仅要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核心条款完备,而且要求项目已开工建设甚至要求缴纳一定房款,其目的在于增强预约合同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减少不确定因素。这一立法趋势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作为不动产交易的本质特征决定的,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解释》关于预售商品房中认购书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认购书的签订,从而有利于促进商品房交易,但《解释》对认购书的相关问题未作进一步规定,有待完善。

    故笔者建议:a,司法解释应进一步规定,商品房预售认购书应当在办妥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签订。b,司法解释应进一步规定,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成为预约,取得合同拘束力,应当至少含有下列条款:预售商品房的位置、楼层、总面积,单价、总价,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定金条款。c、基于预售认购书,当事人受保护的仅为信赖利益损失,该司法解释虽规定对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方)应适用定金罚则,但对于当前实际生活中众多开发商不符合相关法律规章贸然售楼行为或因追捉高额房价恶意违约行为起不到很好的遏制作用,建议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违反认购书的损害赔偿责任,规定定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可同时使用,以期有效的规范预售商品房的交易市场。

周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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