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因狭义无权代理所订合同之法律后果(3)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二、因无权代理所订立合同被确订无效时之责任承担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所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拘束力,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承受合同所生之权利、义务及责任,此点自不待言。而在相对人行使撤回权,撤回其向无权代理人所为之意思表示时,合同自因欠缺一方意思表示而归于不存在。在此两种情况下,均不存在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问题。而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无论相对人行使催告权或不行使催告权-使合同归于无效情况下,依《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应承担责任。此种责任包括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和对相对人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很可能成为一种侵权责任,如伪称代理人,侵犯他人姓名权或名称权,以及商业信誉等。(注: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614页。)而就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我国法律对其承担责任的根据、构成要件、责任内容等未作具体规定,学理上的解释及实践上的做法亦各不相同,本文拟着重就这一问题作以分析说明。

  (一)承担责任的根据

  善意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就无权代理人而言,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就相对人而言,其目的是与被代理人建立合同关系。然而,当无权代理行为不被被代理人追认时,无权代理行为归于无效,所订合同的效力不能发生,相对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亦不能发生。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受到的利益损失,皆因代理人无代理权而造成。所以,为了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保护相对人利益,法律规定无权代理人应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依民法学说有不同观点:其一是契约责任说。即认为无权代理人的责任为契约责任。依此观点,无权代理人为契约当事人,所以应受契约的拘束。(注:[台]郑玉波著:《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9年版,第312页。 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9 页。)然而,无权代理人在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则产生之合同关系是以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合同当事人的;而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情况下,无权代理人并非就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其与相对人之间并不能自然发生合同关系,因此让其承担契约责任,显然有失牵强。其二是默示的担保契约说。依德国普通法时代的通说,无权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其与相对人间常有默示的担保契约,无权代理行为倘若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无权代理人基于默示的担保契约,须对相对人负责。(注:[台]李宜琛著:《民法总则》,台湾国立编译馆1977年版,第330页。)该种观点被认为是纯属论者所拟制, 无权代理人之责任承担并不以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是否有担保契约为条件。且“盖所谓担保,以主契约成立为前提,代理行为既不发生效力,则无担保其契约履行之可言。”(注: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0页。)其三是侵权行为说。 认为无权代理人对于善意相对人所为的无权代理行为为侵权行为,故无权代理人应负过失责任。然而,无权代理人所负责任并不以过失为条件,即或能证明其无故意、过失,亦应承担责任。其四是无过失责任说。认为此无权代理人的责任,系由法律规定直接发生,属特别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并不以无权代理人有故意、过失为要件,属于一种无过失责任、结果责任。(注:[台]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梁慧星著:《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29页。)这种观点被大多数学者所赞同, 也是本文所持观点。让无权代理人承担法律上的特别责任,有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王泽鉴教授在赞同该种观点基础上进一步认为:“无权代理人所以要负无过失责任,应求助于担保责任之思想,即以他人名义而为法律行为时,在相对人引起正当之信赖,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限,可使该法律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特使无权代理人负赔偿责任,学说上称之为法定担保责任。(注:[台]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5页。)依此观点,无权代理人所承担的无过失责任,从法律性质而言,应属法定担保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